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们,新一年的首季征期快结束了,你们定期定额核定情况怎么样?有什么注意事项呢?快来看看~~
什么是定期定额征收?定的都是什么税呢?首先,我们来看下什么是定期定额征收~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包括经营数量)或所得额(以下简称定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
所以,定期定额征收核定的是经营额或所得额,不是具体的税种或税额哦~
我是个体工商户,可不可以办理定期定额征收呢?根据《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7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复式账:(一)注册资金在20万元以上的。(二)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40000元以上;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60000元以上;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80000元以上的。(三)省税务机关确定应设置复式账的其他情形。”
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结合厦门实际,目前,定期定额管理只适用于达不到以上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另外需注意,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准确核算,不得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也不适用定期定额管理。
定期定额核定情况去哪里查询呢?除了上门查询,如果您开通了电子税务局,可以通过网络查询:我的信息——纳税人信息——核定信息。
我办理了定期定额征收,是不是就不用申报了呢?需要区分情形哦: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定额户负有纳税申报义务。
实行简易申报的定期定额户,应当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缴清应纳税款,当期可以不办理申报手续。需要注意:如果托收账户存款余额低于当期应纳税款,致使当期税款不能按期入库的,税务机关按逾期缴纳税款处理;对实行简易申报的,按逾期办理纳税申报和逾期缴纳税款处理。
定期定额户发生下列情形,应当向税务机关办理相关纳税事宜:1.定额与发票开具金额或税控收款机记录数据比对后,超过定额的经营额、所得额所应缴纳的税款;2.在税务机关核定定额的经营地点以外从事经营活动所应缴纳的税款。
我是定期定额户,可不可以申请调整定额呢?●定期定额户对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有争议的,可以在接到《核定定额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重新核定定额申请,并提供足以说明其生产、经营真实情况的证据。
●定期定额户的经营额、所得额连续纳税期超过或低于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应当提请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定额。
超定额未申报有什么责任呢?经税务机关检查发现定期定额户在以前定额执行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或者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而未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及结清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最后,送上最新税收优惠1.增值税。如果您是小规模纳税人,根据《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2.个人所得税。根据《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执行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