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7 年 4 月 8 日,张某(甲方)与王某(乙方)签订《买卖定金协议书》、《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约定:
乙方以 X万元购买涉诉房屋;乙方应于签约时支付定金 10 万元,于 2017 年 4 月 15 日之前支付剩余定金 69 万元,过户前 7 个工作日内支付首付款 330 万元,另以贷款方式支付剩余购房款 220 万元;银行出具批贷函后 10 个工作日内,双方办理涉诉房屋的权属转移登记手续;涉诉房屋过户后 3 个工作日内,双方自行办理物业交割手续;
乙方留存 1 万元作为物业交割保证金,物业交割当日,乙方自行划转至甲方;甲方应当在权属转移之日起 90 日内办理原有户口迁出手续,如因甲方自身原因未如期将与本房屋相关的户口迁出的,应当向乙方支付房屋总价款 5%的违约金,逾期15 日未迁出的,自逾期超过 15 日起,甲方应当按日计算向乙方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乙方从购房款中留存 20 万元作为户口迁出保证金,应于过户前 3 工作日内以理房通支付的方式支付甲方;如乙方违反付款义务,每逾期一日,应按日计算支付房屋总价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签约后,王某依约履行了付款义务,其中,王某于 2017 年 6 月 4 日将户口迁出保证金 20万元汇至双方约定的理房通账户,后因张某超过 90 个自然日未迁出户口,理房通付款条件未成就,上述 20 万元未划转至张某名下。
北京公也律师事务所杨建莉律师接受张某的委托,代理其进行房屋买卖合同诉讼。杨律师经过询问案件经过,搜集证据,整理案件事实,为张某制定如下诉讼方案,请求如下:
1、判令王某支付剩余购房款(即户口迁出保证金)20 万元; 2、判令王某以 20 万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自 2017 年 10 月 24 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违约金;
2、本案诉讼费由王某承担。
律师分析:
张某主张其迟延迁出户口并非恶意且不影响新户籍迁入。就此,张某提交马连洼房屋的所有权证、抵押合同、受案决定,与派出所工作人员的录音等证据。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张某与王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履行各自义务。对张某请求王某支付户口迁出保证金的诉请予以支持,对其主张违约金的诉请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王某 7 日内向张某给付户口迁出保证金 10000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