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脚店脚病广告宣传,修脚店开业转发朋友圈的广告词

首页 > 企业招商 > 作者:YD1662023-04-29 15:50:35

老城区一足浴店为推销消毒产品,却谎称能“治病”,顾客在该店久治不好才发现上当……

25日,市卫健委从今年处理的违法违规现象中,挑选出2起典型案例进行通报,其中就有市民遇到的这起荒唐事。

案例一:足浴店违法夸大宣传消毒产品治疗效果

去年底,有市民举报,老城区一修脚店宣传专业修护脚气、甲沟炎等顽疾,结果久治不好引发纠纷。

老城区卫健委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到场发现,该修脚店门头电子广告屏滚动播出专业修护脚气、甲沟炎、鸡眼、顽固癣等顽疾的宣传内容,该店还印有上述内容的名片,此外,该店经营中还使用由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净舒康抑菌软膏、舒克灵抑菌软膏、郑远元抗菌喷剂等消毒产品。

今年1月,老城区卫健委依据相关违法事实和相关物证及影像资料,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以经营使用的消毒产品不得出现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效果的规定,对该店做出了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的决定。

案例二: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

今年6月一天中午,新安县磁涧镇某村村民姜某因身体不适,到同村于某开办的康复理疗馆就诊。于某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康复理疗馆内开展诊疗活动,还为姜某实施肌内注射2毫升氨基比林。当天下午,姜某身体出现异常。

接到姜某家属举报后,新安县卫生健康执法大队到康复理疗馆检查发现,这里有相关患者就医的门诊日志和一般诊疗设备及采血针和药品。经核查,于某是挂靠在其他医疗机构的执业医师,但自身开办的康复理疗馆并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在馆内开展诊疗活动属于无证行医。新安县卫健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于某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及药品、器械,罚款60000元行政处罚的决定。

日常生活中如何甄别这些违法行为

卫健委监督执法人员为您科普

“一些足浴店、鼻炎馆、皮肤病体验馆等场所,利用人们投医心切、有病乱投医的心理,将消毒产品作为药物治疗进行宣传,招揽顾客而达到销售使用这些消毒产品获取暴利的目的。”市卫健委综合监督科相关负责人说,《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通用要求》明确,抗抑菌制剂标签说明书不应标注抗炎、消炎、治疗疾病、减轻或缓解疾病症状、描述或解释疾病症状、预防性病和不应标注用于人体足部眼睛、指甲、腋部、头发、头皮、鼻黏膜、肛肠部位的规定,“通过对足浴店的相关行政处罚,也告诫那些打着以疾病治疗效果的旗号销售消毒产品的商户,必须严格依法经营,诚信经营。”

那市民在购买这类产品时如何选?该负责人提醒,可查看产品的批准文号,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批准文号的格式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卫消证字(发证年份)第XXXX号,“需要提醒的是,消毒产品不是药,不能作为药物来治疗疾病,身体不适须及时就医,避免贻误病情。”

此外,市民在日常生活中如何甄别遇到的诊所有没有资质?该负责人说,最简单的办法就是看对方有没有公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中医诊所备案证,是否公示医生、护士的相关信息。

(洛报融媒记者 王博东 通讯员 耿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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