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工作中时常有供应商不足三家的情况发生,导致采购活动受阻。遇到此类问题该如何处理呢?相关的法规条文如何理解?以下国库司的答复值得参考。
01
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限额以下的项目采用竞争性谈判的方式,第一次挂网有2家供应商报名后不足3家失败了,第二次挂网也只有2家供应商参与报名,这种情况可不可以报财政部门批准,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
答:按照74号令的规定,竞争性谈判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应当至少有三家。对于您反映的问题,我们将在下一步修订74号令时予以完善。
02
某项目如果采用询价、谈判或者磋商方式采购(未达到公开招标限额),但采购过程两次招标都只有一家供应商投标,采购人是否可以决定变更为单一来源方式采购?如果几次招标都只有两家投标,该如何处理?
答:1.若留言所述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如果符合《政府采购法》关于单一来源采购适用的情形,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2.采购人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询价方式采购,若有效响应供应商始终为2家,采购人可重新评估采购需求,根据项目特点合理选择采购方式,修改采购文件,确保采购活动正常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