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作业、特种设备作业、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它们的使用领域不同,属于不同领域的法律规范调整范围,但在生产生活中不少同志误把三者混淆,从而引发麻烦或闹出笑话。基于此,编者对三者做了一个粗线条的对比,希望有所用处:
特种作业人员 |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 | |
适用 法律 规范 |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0号公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质[2008]75号,2008年6月1日生效) |
定义 | 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 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动中,从事可能对本人、他人及周围设备设施的安全造成重大危害作业的人员。 |
类型 范围 | 现行《特种作业目录》中的特种作业涉及十一类(五十二种,具体查询目录):(一)电工作业;(二)焊接与热切割作业;(三)高处作业;(四)制冷与空调作业;(五)煤矿安全作业;(六)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作业;(七)石油天然气安全作业;(八)冶金(有色)生产安全作业;(九)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十)烟花爆竹安全作业;(十一)安全监管总局认定的其他作业。注:2020年8月,应急管理部公开征求意见的《特种作业目录(征求意见稿)》尚未正式实施。 | 2019年市场监管总局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检验检测人员资格认定项目进行了精简整合,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涉及十一类(二十种,具体查询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分类与项目):(一)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二)锅炉作业;(三)压力容器作业;(四)气瓶作业;(五)电梯作业;(六)起重机作业;(七)客运索道作业;(八)大型游乐设施作业;(九)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作业;(十)安全附件维修作业;(十一)特种设备焊接作业。 | 主要包括包括: |
证件 名称 |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 |
只有相关人员取得有关“证书”后,用人单位方能让其上岗从事相应作业,否则会导致特定法律后果的出现。另外,跨领域作业,应持相应主管部门核发的作业证书,否则会被定为“无证上岗”,如一般情况下,应急管理部门在特种作业领域不认可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特种设备焊接作业人员证,市场监管部门在特种设备领域不认可应急管理部门核发的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人员证。 | |||
主管 部门 | 应急管理 部门 | 市场监管 部门 | 住建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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