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的大街小巷,你总能看到一个门脸不大的店面,门头挂着“***寄卖行”的招牌。
寄卖行的选址不偏僻,但门面也不显眼,总是在你不经意间可以看到,又让你不会太注意。而寄卖行往往从事的并不是“寄卖”服务,有可能是“典当”服务,而更多的是民间借贷行为。
在我们国家,寄卖行面临很多现实的法律问题,今天我们就谈其中的一个,且仅限于第一手寄卖活动中存在的,不包括第一个寄卖行又转卖给其他寄卖行或其他组织的行为:
质押在寄卖行的车辆如何处置?寄卖行是否有权处置?
这里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法律问题:
一、几个当事人和几种法律关系主要涉及的当事人在法律上有以下几种:车主(卖方,卖方不是车主的不在今天讨论范围),寄卖行,买方,银行,出借人。
可能涉及的法律关系也主要有以下几种:
1、真正的寄卖关系:车主、寄卖行、买方
2、“名为寄卖实为典当”:车主、寄卖行
3、名为寄卖实为借贷:车车、出借人
二、对以上关系的法律分析1、真正的寄卖关系:
即车主将车辆放在寄卖行销售,价格由车主决定,寄卖行收取一定金额的服务费和管理费。这是一种包含了委托、中介、保管等多种权利义务在内的复合型的法律关系。法律对此并未禁止,是合法的。
2、名为寄卖实为典当:
实际上,寄卖行不具备从事典当业务的资质,“名为寄卖实为典当”也是根本不成立的,但实际操作却是按照典当的特点来操作的,即以物换钱、以钱赎物并支付利息,只是寄卖行没有取得相关资质,不符合对典当公司的要求。
目前,我国法律没有明确的关于典当的规定,只有商务部、公安部《典当管理办法》《典当行业监管规定》这两个主要的部门规章。
“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 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
典当行,是指依照本办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典当活动的企业法人,其组织形式与组织机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典当行的名称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典当行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标明“典当”字样。其他任何经营性组织和机构的名称不得含有“典当”字样,不得经营或者变相经营典当业务。
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从事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
典当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应当为*实缴的货币资本,不包括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资本。”
对于这种不合法的“典当行为”该如何定性和处理呢?我认为,不能参考典当行业处理,也不应该参照有质押的民间借贷处理,因为典当本身是有硬性标准和要求的,而该行为是与合法的典当相违背的,所以不应参照典当,而为什么不能参照民间借贷处理,放在下面第3个关系中讲。
3、名为寄卖实为借贷:
这种法律关系是广泛存在于寄卖行的。所谓的寄卖人,通常都是急需资金的人员,而出借人为了实现有保障的、向不特定的人出借款项并获利的目的,以寄卖行的名义对外宣传,更容易吸引潜在需求人员主动上门。因为在多数人心中,寄卖行实际上就是一个资金融通门槛低的融资渠道。
这种活动目前也存在风险,因为法律规定没有取得放贷资格的人不能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的人发放贷款,而寄卖行的这种行为很明显违反了全部要素:放贷资格、营利、不特定对象。所以这种行为目前是涉嫌被定性为“职业放贷人”的,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非法经营罪)。
三、寄卖行的法律定性我们国家目前对寄卖行的营业范围明确的是“旧货寄卖服务”,即寄卖行提供的是服务,而不是其他财物或产品。从上面的分析我们也可以看出来,只有第1种真正的寄卖关系是受到法律保护的,而其他行为和关系都是不受法律保护甚至可能违法犯罪的。
四、质押的车辆如何处置从上述几种可能的法律关系中我们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寄卖行是不可能有合法的质押权利(法律上叫“质权”)的。如果车主是与寄卖行签订的合同(包括寄卖合同、借款合同、典当合同等),则这些合同均不产生质押,寄卖行更是不能处理质押车辆。寄卖合同中倒是可能产生合法的留置权以保障服务费用的实现。
但实际生活中,很多寄卖行是直接将车辆卖给第三方,甚至是低价出卖的,这种行为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寄卖行想保障自己已经支付给车主的资金能够收回,最好的办法是直接起诉到法院并对车辆进行保全,通过诉讼的方式保护自己的资金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