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构成:由18位阿拉伯数字或大写英文字母(不使用I、O、Z、S、V)组成,包括第1位的登记管理部门代码、第2位的机构类别代码、第3—8位的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区划码、第9—17位的主体标识码(组织机构代码)、第18位的校验码五个部分(详见下图)。
第1位:登记管理部门代码
使用阿拉伯数据或大写英文字母表示。
在机构编制部门登记的,代码为“1”
在民政部门登记的,代码为“5”
在工商部门登记的,代码为“9”
在其他登记的,代码为“Y”
第2位:机构类别代码
使用阿拉伯数字或大写英文字母表示。
在机构编制部门登记的机关其代码为“1”、事业单位为“2”、中央编办直接管理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为“3”、其他为“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