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件来源:上海法院网
【案情回放】
开车出行难免磕磕碰碰,一旦发生碰擦,许多车友会选择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吴某与刘某系一起交通事故中的双方当事人。2017年春节期间,吴某驾驶车辆回老家探亲,途中因未保持安全车距,不慎与刘某驾驶的车辆发生追尾事故,造成两车均有不同程度的损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吴某负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吴某私下里与刘某协商赔偿数额。在刘某的提议下,吴某先行向其支付了3万元赔偿款。收到3万元后,刘某便再没有与吴某联系。然而之后,刘某的车辆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却诉至法院,称自己已行使代位追偿,要求吴某赔偿损失5万元。
原告保险公司表示,上述交通事故后,公司已经按照车辆保险合同约定,向刘某支付了5万元保险金,依法取得代位求偿权。因此,有权要求事故全责方吴某赔偿保险公司5万元。
对此,吴某表示委屈:对于刘某的车辆损失5万元没有异议,但自己已经赔偿过刘某3万元。对于保险公司要求5万元的赔偿款,吴某表示只能向保险公司赔付剩余2万元。
【以案说法】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虹口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查明事实,交通事故发生后,刘某在获得吴某的3万元赔偿款后,又向自己投保的保险公司索赔,并隐瞒了已收到3万元赔偿的事实,保险公司随后赔付刘某5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原告保险公司作为刘某的保险人,对刘某的车辆在保险期限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按保险合同约定已支付相应保险金,依法取得代位求偿权,有权向吴某追偿。因此,上海虹口法院依法对原告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由于刘某的车辆损失共计5万元,就本次事故吴某应当赔付的责任限额为5万元,现吴某已向刘某赔付3万元,所以保险公司的代位求偿金额应当从5万元中扣除这3万元,即2万元。法院判决吴某需赔付保险公司2万元。
本案中,保险公司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向刘某追回3万元理赔款。
【法辞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六十条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案例撰写:上海虹口法院 王佳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