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中,一些企业为降低经营成本,通过虚假走账方式,找人代开增值税发票,屡禁不止。不少人误以为一旦代开增值税发票未果,其给付的好处费,也能通过诉讼方式予以追回。事实上,违法行为人基于不法利益所发生的争议,不受法律保护。近日,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委托合同纠纷。
原告刘某系义东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7年8月至9月期间,刘某委托被告张某通过案外人为义东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1张,用于抵扣进项税额。为此,刘某先后向张某支付开票“好处费”共计109300元。2020年,刘某和张某均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等刑罚,刑事判决书同时载明,张某退出的违法所得43026元中,包含购票单位为义东公司的24000元在内。刘某认为,其给付张某的其余“好处费”85300元,并未被法院认定为违法所得,遂诉至法院,要求张某予以返还。
高港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合谋通过虚假走账方式,由张某通过案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目的是偷逃税款,损公肥私,严重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现双方均已依法受到刑事制裁。而刘某向张某支付的开票“好处费”,本质上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系基于不法原因而为的给付,属于不法原因之债,不受法律所保护,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刘某的起诉依法应予驳回。
一审判决作出后,刘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法官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司法实践中,基于不法请托目的而给付受托人“好处费”“办事费”的情况,屡见不鲜。一般认为,因不法原因而给付财物的,给付者无返还请求权。在给付者违背法律和社会秩序,将自己置于法秩序之外时,例外地否定其返还请求权,其目的在于增加不法给付者的经济风险,从而达到遏制潜在不法给付行为的效果。
来源:中国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