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予处罚内容及适用情形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当场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情形:
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探测器损坏或故障数量不超过总数 10%,且不影响系统功能的;
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每种规格喷头损坏数量不超过备用品 数量,且不影响系统功能的;
3. 防排烟系统常闭式防排烟口故障,不超过 1 处的;
4. 室内消火栓箱内配件缺损,不超过 1 具;
5. 占用、堵塞、封闭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净宽度未超过该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总净宽度 10%;
6. 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情节轻微的;
7. 使用非固定的建(构)筑物或设施占用防火间距仅 1 处,情节轻微的;
8. 使用非固定的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物品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仅 1 处,情节轻微的;
9. 在不超过 2 个门窗(非消防救援窗或者排烟窗)设置障碍物的。
10.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 一建筑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当场改正”指经检查发现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火灾隐患 当场改正完毕。
(二)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情形(不适用 于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举报投诉的核查处理):
11. 擅自挪用消防设施、器材不超过 1 处的;
12. 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故障,不超过 2 处,且不影响 系统功能的;
13. 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或闭门器损坏,不超过3处, 且不影响系统功能的;
14.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未在经其维修、保养的消防设施所在 建筑的醒目位置公示消防技术服务信息;
15.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未在其经营场所公示营业执照、工作 程序、收费标准、从业守则、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书、投诉电 话等事项的。“初次违法”主要是指当事人在 2 个自然年内,同一场所或者 单位内第一次有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及时改正”是指自检查或者发现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整改 完毕的。
(三)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情形:
16. 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存在的问题和故障,单 位已自行发现,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且已落实保证消防安全的 防范措施或者将危险部位停用的;
17. 因室内装修、设备维护等确实需要局部停用消防设施、 器材的,已书面报经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并落实消 防安全的防范措施或者将危险部位停用,且不影响其他区域消防 设施、器材正常使用的。
二、流程要求
(一)对上述第 1 至 10 项情形,可以口头责令改正,并在 《消防监督检查记录》中注明。对第 11 至 15 项情形,应当及时 依法受案调查,调查发现当事人 2 个自然年内初次违法且危害后 果轻微,并及时改正完毕的,经法制审核后,可以依法下发《不 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上述第 16、17 项情形,原则上应制发《责 令限期/立即改正通知书》并按规定受案调查,调查发现当事人 没有主观过错的,经法制审核后,依法下发《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书》。
(二)对于适用不予处罚的违法行为,要通过批评教育、指 导约谈等措施,教育违法主体自觉守法,提升消防安全意识,实 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三)对轻微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 形式,对违法线索的核查、责令改正及改正情况核实等进行全过 程记录,汇总相关证据资料,严格制作法律文书。
(四)发现的消防违法行为、火灾隐患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的, 不适用于不予处罚范围。
三、权限管理
本清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并由省消防救援总队实施动态管 理,设区的市级政府优化营商环境政策文件中的消防安全领域 “不罚清单”“免罚清单”,应由市消防救援支队报省消防救援总 队纳入“不予处罚清单”统一公布。
来源:菏泽消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