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类食品分类目录明细,食品大类分类目录

首页 > 企业招商 > 作者:YD1662023-11-30 21:48:44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始终是个全民话题,是人民安心所依赖的根本,是人民群众通向美好生活的基石。

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发布实施,对食品领域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进行了全面清理和修订。2015年,《食品安全法》再次被修订,开展了新一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清理与修订。2018 年,《食品安全法》再次被提起重新修正,新法于2021年4月29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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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第三次被修正,除了修订部分条款,并于2021年4月成立国家食品安全委员会之外,进一步明确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明确了食品中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的限量规定及其检验方法与规程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明确了屠宰畜禽检验规程由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食品安全法》历经12年,三次重新修订,期间经历了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国家标准计5000余项最终清理整合至415项的过程,基本建立了以国家标准为核心,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为补充的食品标准体系。其中,国家标准体系形成了包括通用标准、产品标准、生产经营规范标准、检测方法标准四大类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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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迄今为止,我国尚未建立统一的食品分类标准。

分类标准之一:2015年10月1日起修订后施行的《食品安全法》明确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自2016年起至今仍在施行的《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中把食品划分为 32 类。推行近六年的食品生产许可制度成为悬在食品生产企业头顶上的达摩斯之剑,确立了《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的影响力,成为最有权威性和行政效力的食品分类标准。

分类标准之二: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食品生产监管司于2006年9月1日起施行的《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食品分类表》。2018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随国家机构改革,并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后,上述《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食品分类表》依旧发挥行政效力,与《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一并归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管理。

分类标准之三:原卫生部(现卫健委)是国务院负责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部门,于2014年12月24日发布了37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其中包括《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其“附录E-食品分类系统”中建立了食品分类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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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还有几个起到食品分类作用的文件,为了叙述方便,我们且按照上述标准序列排序。

分类标准之四:原卫生部(现卫健委)2012年11月13日发布,2013年6月1日实施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中的“附录A-食品类别(名称)说明”对食品进行了分类。

分类标准之五:原卫生部(现卫健委)201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中的“附录D-食品类别(名称)说明”对食品再次分类。文中叙述“附录D根据我国相关国家标准,列出了食品类别(名称),有助于企业参考使用。”

分类标准之六:原卫生部(现卫健委)2017年9月17日发布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附录A——食品类别(名称)说明”,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中的“附录A-食品类别(名称)说明中关于食品分类依然存在差异。

从标准之三到标准之六均为原卫生部(现卫健委)所管辖范围,比较标准之三中《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国家标准“附录E-食品分类系统”与标准之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中的“附录D-食品类别(名称)说明,二者有关食品分类表述,既有重合、又有交叉,也各有不同。2018年之后,未见国家卫健委就上述标准做出修正意见的报道。

如此而言,食品分类标准,因未进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尚未形成标准规范,而是继续存在部门之争或部门双不管的境况,需要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与国家卫健委两大部委协调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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