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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邓阳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导读:国有农场是我国具有历史特色的农业经济组织,也称为“国营农场”。在上个世纪80年代后,国有农场在经济体制改革中趋向于一业为主、多种经营的方向发展,很多实行由户承包经营的组织形式。但在进入21世纪以来,各地方以“土地储备项目”、“复垦项目”、“修路”等名义征收国有农场土地使用权,承包户因此面临失业。那么,国有农场被征收,土地承包农户能取得补偿吗?能否就土地使用权获得补偿呢?本文,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邓阳律师将结合一个咨询案例,为大家讲解国有农场农户遇到征收补偿不合理时的依法维权之路!
【基本案情:国有农场土地征收,只给青苗费】1999年,G先生及村民以入股份的方式承包某国有农场,缴纳了一些土地股份款。在以后的二十年中,G先生和村民们都住在这个国有农场的宿舍里,并依靠着土地的经济作物养家糊口。
2020年初,因修公路项目,该国有农场被划入征收范围。
几个月后,征收部门与国有农场就土地补偿款部分签订了合同。随后,征收部门工作人员与G先生及村民分别进行了商谈,对青苗进行清点、登记,并口头答应给予补偿。但是征收部门却说,只有青苗费有补偿,并没有提及其他补偿项目。
G先生认为不合理,虽然可以拿到青苗补偿费,但G先生全家的经济收入来源为此就断了。
那么,问题就来了,国有农场土地被征收,真的只有青苗这样的“地上附作物”补偿吗?法律法规是如何保障这里农民的长远生计的?
【在明律师分析】首先,国有农村房被征收的,征收部门要依法进行用地审批,并参照我国《土地管理法》中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国有农场土地使用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8〕202号>中,第三条规定了“规范国有农场土地使用权收回行为”。其中第一款规定,“国家经济建设或地方公益性建设需要收回国有农场农用地的,需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并参照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需要收回国有农场建设用地的,参照征收农民集体建设用地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保障农场职工的长远生计。
其次,国有农场被征收的,除了青苗费,补偿项目还包括:(1)土地补偿费;(2)安置补助费;(3)社会保障费用。
该意见第三条第三款还规定了,“依法收回国有农场土地使用权,应给予经济补偿。经济补偿参照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计算,并安排相应的社会保障费用。国有农场因土地被收回而不具备失地职工基本安置条件的,各地应将失地职工纳入当地城镇职工再就业体系。具备安置条件的,在安排失地职工新的劳动岗位后,国有农场可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用于农场基本农田的建设保护和补充社会保障资金。”
结合本案,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邓阳律师表示,G先生所在的国有农场是股份制的,G先生及村民都交了土地承包费(即所谓的“股份款”)。村民们完全可以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及上述法律规定,向征收部门争取合法补偿,以保障生活水平。
在明律师最后要提示大家的是,委托专业律师介入此类案件,将会对征收项目进行合法性审查,同时可以取得安置补偿方案等政策性文件,从而确定具体维权策略。
值得注意的是,土地征收往往涉及地方各部门巨大利益。当您感到征地补偿不公平、不合理了,要及时咨询专业征拆律师,全面了解自己的合法权益,并充分把握维权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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