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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张涛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导读:2011年1月21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收条例》)公布实施,政府成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主体。房屋征收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诸多方面的内容,在房屋征收过程中,我们时常听闻房屋征收主体、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等“看起来很像”的名词,您能分清楚它们之间的区别吗?
【房屋征收主体】曾经,在拆迁领域,拆迁许可证赫赫有名。按照原《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在《征收条例》公布之日起已同时废止)的规定,拆迁主体即拆迁人是取得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
由于拆迁进度与建设单位的经济利益直接相关,容易造成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的矛盾,因此,2011年《征收条例》改变了原来由建设单位拆迁的做法,拆迁许可证从此走下历史舞台。
《征收条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是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主体,漳州市实行以各县(区)人民政府为征收主体,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房屋征收主体主要职责有:组织有关部门论证和公布征收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作出征收决定并公布、制定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办法等。
【房屋征收部门】《征收条例》第4条第2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征收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涉及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同时也影响到地方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由地方政府设立一个专门的部门负责房屋征收补偿工作是很有必要的。
我市各县区均确定住建局为其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我省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是指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受房屋征收部门委托,从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具体工作的单位。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漳州惠民、益社、宏信等房屋征收服务公司均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房屋征收主体、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三者之间,征收主体就像是公司里的“董事长”,负责对本区域内的征收工作总体统筹规划,把握大方向;征收部门就像是公司里的“中层领导”,负责组织实施房屋征收补偿的各项工作;而征收实施单位,就像是公司里面的“基层员工”,奋战在征收补偿工作的第一线。三者虽然看名字像是“三胞胎”,但实际上分工不同,可别搞混了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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