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居民不能继承农村宅基地?”湖北襄阳,一对农村老夫妇,留下遗嘱,把宅基地和上面的房屋留给小女儿。没想到他们去世后,其他子女将小女儿告上法院,说小女儿是城镇户口,无权继承农村宅基地,所以这份遗嘱应该无效。
(案例来源: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这对老夫妇一共有两个女儿一个儿子,小女儿小张比较有出息,对老夫妇也是照顾有加,还出资帮他们在宅基地上盖了房屋。
2011年,老夫妇就立下遗嘱,注明将来他们去世以后,宅基地和上面的房子归小张所有,与其他子女无关。2014年,小张父亲去世。2020年,小张母亲也去世了。
没想到两位老人去世以后,小张的哥哥姐姐不愿意了,起诉到法院,认为小张是城市户口,不能继承继承农村宅基地,所以老人们的遗嘱无效,房子应该由他们继承。
【家子说法】
一、城镇居民究竟能否继承农村宅基地?
首先,对于宅基地的性质,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其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居民获得的只是使用权。
其次,《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在宅基地的分配上,每户只能分一处。而且宅基地只能分配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在使用权的处分上,宅基地允许出卖、出租、赠与,但仍然受到《土地管理法》的限制。
也就是说,出卖、赠与的对象,只能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而且对方也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如果之前对方已经在本村获得过宅基地,是不能买受或者受赠宅基地使用权的。而作为出让方,在出卖、出租、赠与宅基地以后,也不能再申请宅基地(不过,如果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应当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所以,基于这些限制,城镇居民不可能基于买卖、受赠获得宅基地使用权。
而《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宅基地使用权由于是农村分配给特定农户使用的,所以根据其性质,单独的宅基地使用权是不能继承的。
如果一户农村居民全部死亡,宅基地使用权是要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的。但是,宅基地上的房屋属于居民的合法财产,是可以继承的。
所以,如果农村居民生前在宅基地上合法建造了房屋,根据“地随房走”的原则,宅基地上的房屋和相应的宅基地使用权都一并可以继承。
而无论是农村户口还是城镇户口,作为继承人的继承权都是平等的。所以,2020年,自然资源部等多部门联合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3226号建议”作出明确答复:“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由城镇户籍的子女继承并办理不动产登记。”
也就是说,城镇居民完全有权继承建造了房屋的宅基地。当然,已经有了一处宅基地的农村居民、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村居民,同样有权继承这样的宅基地。
二、这对老夫妇的宅基地该如何继承?
这对老夫妇对宅基地曾经留有遗嘱,注明归小张所有。小张的哥哥姐姐现在主张这份遗嘱无效。
确实,《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如果这份宅基地上没有房屋,这样的遗嘱因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确实是无效的。
但是,现在这块宅基地上是有房屋的,我们刚才也说了城镇居民同样有权继承有房屋的宅基地,所以法院最终认定这份遗嘱是有效的。
既然遗嘱是有效的,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对于遗产的继承,要先按照遗嘱办理,所以这对老夫妇的宅基地和上面的房屋应该由小张继承,与她的哥哥姐姐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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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例分析部分系个人意见,非判决原文。)
来源:家子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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