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石家庄市委、市政府两办印发了《石家庄市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是《土地管理法》修正以来河北省首个市级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的规范性文件。《办法》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明确了“户”的概念“户”是指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享受集体资产分配、履行集体成员义务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形成的家庭户。
一般由户主、配偶、未成年子(女)等家庭成员组成。
具体认定标准由村集体根据当地风俗民情、历史传承,民主讨论确定。
细化申请建房提交的材料除国家、省规定的提交的材料,还要提交家庭户口簿复印件和申请村民身份证复印件、相邻土地使用权人(四邻)意见书、房屋平面图及房屋设计方案等。在原宅基地上翻建、改建、扩建的,还应当提交原宅基地权属证明。
明确了批后不建的处理规定经批准建房的村民,自申请批准之日起,应在一年内开工建设,需要延期的,经批准可以延期一次,延期不超过一年。逾期未办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同意延期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加强对一户多宅翻建、改扩建的监管一户多宅的,农户只能对确权的住宅进行改建、扩建或者翻建,未经确权的不得改建、扩建或者翻建。
因继承、赠与或购买房屋形成“一户多宅”的村民,应鼓励和引导其自愿有偿退出闲置宅基地。
强化再建时的规划和用途管理村民改建、扩建和翻建住宅时,要符合村庄规划要求,不得超过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面积。
农村村民在村庄规划制定前经批准已建成使用的不符合新村庄规划的住宅,一般不得翻建、改建、扩建。
城镇居民和不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村村民因继承取得的房屋不得翻建、改建、扩建,在房屋处于不可居住的状态时,危旧房屋拆除,所占用的宅基地依法由村集体收回。
强化两层以上住宅建设管理村民自建两层(不含两层)以上住宅,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按照工程建设和建筑市场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施工许可等建设手续,由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承担建设任务。
建制镇、集镇规划区内的集中村民住宅应依法依规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开工许可后,方可组织建设。
■裴红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