振农公司是国家认可的吗,北京振农总部真的在北京吗

首页 > 三农 > 作者:YD1662022-12-29 09:23:29

近日有人网友反应亲戚参与“振农公司”还在拼命发展人,他有点担心这个是骗人的!

振农公司是国家认可的吗,北京振农总部真的在北京吗(1)

小编查了“北京振农”的相关信息,发现一个耐人寻味的事情:

振农公司是国家认可的吗,北京振农总部真的在北京吗(2)

北京振农科技有限公司 等诉 北京振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合同纠纷一案,小编查了一下法人都是同一个人!自己起诉自己,这是为什么呢?小编还发现近年来还有被起诉案件:

振农公司是国家认可的吗,北京振农总部真的在北京吗(3)

审理经过

原告嘉峪关润盛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盛公司)与被告北京振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农科技公司)、北京振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农投资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润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德才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年,被告振农科技公司、振农投资公司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宁非、陈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求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第一期种植管护费14830120元及自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的利息1290220.44元,同时支付上述管护费自2019年1月1日至实际付清之日的利息(上述利息均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4.35%计算);2.被告支付原告2017年至2018年的土地租金762282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初,被告与王德才协商,由王德才组织成立润盛公司(原拟定名称为酒嘉绿森林木专业合作社),在酒嘉等地区联合培育生物质能源苗,被告承诺由原告租地组织农户种植,被告支付管护费及土地租金。双方达成协议后,原告租地11548亩,实际种植面积9754亩。根据双方的约定,第一期合作期限为两年,每亩种植管理费用2000元,共计19490000元。被告仅支付了4659880元,还剩14830120元未付。且因被告拒不支付第二周期的土地租金,原告向农户垫付了第二周期的土地租金。原告多次催要款项,被告均置之不理。

被告答辩

二被告辩称,1.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亦不存在经济往来及协商成立公司的事宜。被告向原告支付的460余万元中50万元是振农科技公司预付给案外人王德才的种植林木的费用,剩余4159880元系被告的法定代表人李春华与王德才之间的个人债务。2.本案属于恶意诉讼,原告及案外人王德才在嘉峪关、酒泉多地以同一事实多次起诉二被告,应当追究原告的责任。

本院查明

对双方有争议的证据及事实,本院认定如下:一、关于原告与二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合同关系的问题。1.原告提交《关于嘉峪关成立项目公司联合培育生物质能源苗方案的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复印件5份,欲证实其与二被告之间存在合同关系。二被告否认与原告存在合同关系,并辩称协议上振农科技公司的公章系2017年酒泉市公安局在侦查**等人涉嫌合同诈骗案件过程中要求被告提供上述协议并加盖公司公章,该协议在交给公安机关之前并无被告振农科技公司的公章,被告亦当庭提交协议原件,原件上并无被告振农科技公司的公章,故对被告的抗辩予以采信。2.2017年,**等人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立案侦查,**供述:“当时振农公司的法人李春华要求找地,地租由公司支付、种植。当时李景舜、王录学、王德才、贾光平、樊孝仁、田高润都听过李春华的电话内容,在2015年7、8、9、10号这几个片区负责人也就形成了找地种植的协议。推选王录学为项目公司的法人,几个人成立了关于王录学为首的酒嘉项目协议。随后,振农公司就开始给王录学账户打款*万元,就有王德才片区、王录学片区、樊孝仁片区、贾光平片区、李景舜片区,打到王录学个人账户的地租款当时按租地和承诺书种植户转换的亩数分别把款按每亩300元地租分配给以上片区负责人,开始租地。后因大家和振农公司又考虑王录学的账户不安全,振农和各片区负责人提议让王德才做项目公司负责人,成立了嘉峪关润盛科技有限公司,后来也转了好多手续和各片区签订了协议和土地转租手续。王德才成立项目公司以后,公司又给王德才私人账户打款*万元,最后,项目公司至2015年种植期打款合计435万元,具体王录学个人打了多少万元,王德才个人打了多少万元,本人不太清楚”。对**在公安机关的陈述,被告认为**系原告公司*,故对其陈述不予认可。经本院审查,**于2015年8月31日至2016年8月30日为被告振农投资公司的营销副总裁,李春华的代理人在李春华与王德才借款纠纷案件中对**的上述陈述不持异议。3.原告提交能源林调拨确认函及能源林巡查验收统计单,证实被告对苗木调拨进行确认并派公司员工对能源林种植进行巡查验收。二被告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不认可。依据肃州分局对振农科技公司副总裁彭海波的询问笔录记载:“**、王德才等人协商成立专业合作社,振农科技公司同意成立合作社,但后来合作社没有成立,他们就共同成立了润盛公司,据我们查实,原来要发起成立合作社的主要人员与这个公司的*基本一致,所以我们把这个合作就简称为“项目公司”,由于“项目公司”的情况比较混乱,振农科技公司也想尽快了解“项目公司”内调拨和种植情况,所以振农派出公司员工曹玉辉、池顺杰去酒嘉地区实地了解情况,他们在未得到公司授权的情况下,就在“项目公司”几个主要负责人提供的调拨单上签字,这批调拨确认函数据未经振农科技公司核实部分发苗方并不是振农公司的签约种植户,可见“项目公司”运转混乱,但是,振农公司本着负责任的态度对曹玉辉、池顺杰签的调拨单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告提交的调拨确认函上有曹玉辉、池顺杰的签字,故对调拨确认函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原告提交的能源林巡查单为复印件,被告对该证据不认可,故对该证据不予采信。结合上述证据可以认定虽然振农科技公司的公章系其向公安机关提供协议时加盖的,协议上记载的项目公司为酒嘉绿森林木专业合作社,但被告振农科技公司对酒嘉绿森林木专业合作社实际并未成立的事实是明知的,对与其实际履行协议的系原告不持异议,并为了履行协议向王德才、王录学支付了4659880元的款项,且振农公司员工对能源林调拨情况进行了确认,振农科技公司对此亦予以认可,故认定原告与被告振农科技公司之间存在合同关系。二、关于原告主张的种植面积的问题。1.原告提交协议、租地合同及《村委会便函》、《证明》等证据证实其租赁土地的面积。被告对租赁合同及村委会便函、证明真实性均不认可。被告振农科技公司在(2017)京0115民初6529号民事案件中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提交2015年4月12日王德才签字的关于酒泉绿森林木专业合作社首批租地资金账户的说明,该说明记载:“酒泉绿森林木专业联合社预在酒嘉及张掖地区发展种植生物质能源苗9007亩”。原告提交的协议中记载种植户的种植面积为9754亩,但原告的法定代表人王德才在肃州分局询问笔录中自认润盛公司给振农公司报的亩数为9000多亩地,实际种植了6960亩,故认定实际种植面积位6960亩。被告抗辩其与种植户之间的纠纷已经解决,原告系重复起诉,并提交纠纷解决协议书、判决书、调解书、庭审笔录等证据。原告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认可,但对被告的证明目的不认可。经查,纠纷解决协议记载签订该协议的种植户不得再就调入“嘉峪关润盛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苗木向甲方振农公司主张任何权益。根据原告提交的协议第二条的约定,种植户自愿将原与振农科技公司合作种植的速生柳种苗部分苗款入股项目公司作为种植、管护、土地使用等费用。依据该约定可以认定振农公司与种植户之间存在苗款纠纷,被告提交的纠纷解决协议亦是针对苗款纠纷。另被告提交的判决书、调解书均是针对苗木纠纷,对本案中原告主张的管护费并未涉及,故对被告的抗辩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关于嘉峪关成立项目公司联合培育生物质能源苗方案的协议》上振农科技公司的公章虽系被告在向公安机关提供上述协议时才加盖的,但依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及本案查明的事实可以认定原告与被告振农科技公司存在合同关系,原告实际种植能源林的面积为6960亩,被告振农科技公司应当按照协议约定按每亩2000元向原告支付管护费13920000元,扣减被告振农科技公司已经支付4659880元,其应当向原告支付管护费9260120元。双方在协议中并未约定逾期付款的利息,故利息自原告起诉之日即2019年1月14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关于原告主张的土地租金的问题,双方在协议中并未约定土地租金由被告承担,原告亦未举证证实土地租金已实际发生,故对原告关于被告向其支付2017年至2018年的土地租金762282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关于二被告是否应当共同承担付款责任的问题。原告提交的证据证实与其存在合同关系的为被告振农科技公司,其主张振农投资公司承担付款责任无事实及法律依据。综上所述,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成立,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判决结果

一、被告北京振农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嘉峪关润盛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种植管护费9260120元,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9年1月14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付清;

此前市场周刊就报道过“北京振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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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9日,记者应振农经纪人黄女士的邀请来到了上海市浙商大酒店参加由振农公司举办的“北京振农林能一体化项目路演大会”,会场大约有50多人,参加这次活动的基本上都是没有风险识别和风险承受能力的中老年人。振农公司的乔孝英讲师对速生柳三方合作模式向投资人进行了讲解:合伙人(投资者)投入资金,企业家(种植户)提供土地,振农公司进行资源整合,帮助、撮合合伙人和企业家合作。企业家占股60%,振农和合伙人共占股40%,合伙人投资两年期的占股24.82%,投资三年期的占股26.65%。

振农公司高总向投资人介绍了投资奖励方案:一星期内投资5-10万奖励山老大农副产品,投资15万的奖励300元红包,投资20万的奖励500元红包,投资30万的奖励800元红包,投资50万的奖励2000元红包。一个月内投资40万的奖励800元红包,投资50万的奖励1000元红包,投资80万的奖励2000红包,投资100万的奖励3000元红包。以上合伙人除了红包奖励外还有各种山老大的产品给予奖励。给振农经纪人的奖励是:一个月内持续推荐3个合伙人奖励500元红包,推荐5个合伙人奖励1000元红包。

6月10日,记者来到浙江省湖州市湖州富升碳业有限公司,振农公司的讲师在“振农林能一体化项目路演会议”上向投资者介绍:振农将育苗基地的账户给合伙人(投资者)去买苗,合伙人将资金打入振农专门的育苗基地--“育苗合作社”,签订第一份合同《速生柳林木销售合同》;合伙人买了苗后由振农安排企业家来种植,三方并签订《能源林联合种植合同》。如果合伙人身边有1000亩以上林地的老板可以介绍到振农公司合作,振农一次性奖励介绍人5万元人民币。

为了获得合伙人和企业家的信任,会议结束后振农公司又带领大家参观了木炭制作工艺,并告诉大家这些木炭就是速生柳制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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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8日,上海市振农川沙服务站的经纪人杜先生、包女士、黄女士接待了记者。

经纪人杜先生告诉记者:合伙人投资1万元生物质能源林,占股24.82%,预期两年收益7千元,一年期满退出,振农公司会按照预计年化收益22%结算至合伙人账户;合伙人投资2万元速生柳纸浆板材林,占股26.65%,预期3年收益2万8千元,一年期满退出,振农公司会按照预计年化收益24%结算至合伙人账户。

从市场周刊的报道来看,投资“北京振农”年化收益达到24%之高,为了能返利给之前的参与人,所以怂恿参与者继续发展“投资人”,这种操作其实就是庞氏骗局的滚雪球的,迟早滚不动的时候,小编劝大家还是擦亮眼睛,保持冷静,被赔了夫人又择兵!

拒绝高息诱惑 远离非法集资

振农公司是国家认可的吗,北京振农总部真的在北京吗(6)

二、非法集资的主要表现形式有哪些?

1.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进行非法集资。

2.以发行或变相发行债券、彩票、股票、投资基金等权益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

3.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进行非法集资。

4.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5.以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加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6.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或者地下钱庄进行非法集资。

7.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8.对物业、地产等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9.以签订商品经销合同等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10.利用*或秘密串联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11.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12.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当前,犯罪分子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进行非法集资诈骗,尤其以下四类要更加注意防范:

网络投资:通过在网站注册信息,以虚假项目和高额利息作诱饵,欺骗大家投资。投资资金直接流入网站账户,以借贷、投资理财的名义进行非法集资。此类违规网站一旦被查,立即关闭,卷款潜逃。

虚拟货币:打着“加密货币”或“区块链”的旗号,在网上进行售卖,号称与真实货币具有一样的流通价值,可用于购买商品等,其实质是“借新还旧”“击鼓传花”的庞氏骗局,极有可能变成真金换假币,真金白银竹篮打水一场空。

消费返利:原本是常见的促销手段,被不法分子利用“互联网 ”打造成*骗局或者以高额返利、免费旅游欺骗老年人投钱,消费几千元、返利上万元,投入少、回报高,其实就是*诈骗。

农业合作社:名义上是合作社,实际上吸收农民资金回报高额利息,进行吸储放贷、高息揽储,甚至公开设立银行式的营业网点、大厅或营业柜台,变身“山寨银行”,欺骗误导农村群众。

三、如何识别非法集资?

1.坚信“天上不会掉馅饼”,不要相信高额回报、快速致富的投资项目。

2.投资理财时要看是否合法、有无经营资质,可以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公司相关信息;通过媒体和互联网资源,查询相关企业不良记录。

3.对理财承诺的利息对照银行利率,明显偏高的投资回报很可能是投资陷阱。

4.对他人的极力拉拢和反复劝说,要及时告知家人,并向专业人士或政府部门咨询,不要贪图高利,盲目投资。

如何防范此类涉老诈骗套路,以下几点建议请收好:

一是识别不法分子的虚假包装。不法人员在冒名出售虚假金融产品时,往往会对自身营业场所、机构名称、理财产品进行粉饰和包装,诱骗老年人。因此,老年人投资理财时,应查验金融机构的金融业务许可证、营业执照等证件,并通过网络、监管机构等进行核验、咨询。

二是防范销售人员“情感营销”。部分销售人员抓住老年人特别是空巢老人情感缺失这一普遍弱点,开展各种免费推介活动以满足老年人的社交需求及“关爱感”等深层次心理需求,在潜移默化中对目标老人实施诱导。因此,老年人应着重警惕这些所谓的免费活动,多和子女及专业人士沟通,不贸然做决定。
三是识破“真保本、高收益”的虚假允诺。当前,最普遍也最能切中老年人“要害”的套路,即“真保本、高收益”的虚假宣传与承诺。面对动辄10%甚至20%以上的虚假保本收益宣传,很多老年人会做出错误的投资决定。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遇到“高回报”“高利润”等字眼时要格外提高警惕。

四是注重留存证据,积极维权。为了防止投资纠纷维权困难,老年人在投资理财时,应保管好各种票据单据、银行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录音录像等证据,一旦发现上当受骗,第一时间报警。

作为子女,平时要多加强与父母的沟通交流,多关心父母的退休生活,抽空多陪陪父母,了解他们今后的养老计划,并给出自己的建议,保持良性互动。

文章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特此鸣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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