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6日,农业农村部发布第307号公告,就养殖者自行配制饲料明确九条底线规定,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其中提到,养殖者自行配制饲料应当利用自有设施设备,供自有养殖动物使用,不得对外提供,也不得以代加工、租赁设施设备以及其他任何方式对外提供配制服务。
原料、添加剂使用方面,公告明确,除当地有传统使用习惯的天然植物原料(不包括药用植物)及农副产品外,自配料不得使用《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自行配制饲料。养殖者在使用饲料添加剂时,应当依据农业农村部公布的《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要求,严格按照适用动物范围和最高限量使用。自配料使用的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混合型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浓缩饲料应为合法饲料生产企业的合格产品,并按其产品使用说明和注意事项使用。
对于在自配料中添加兽药,公告提到,养殖者在日常生产自配料时,不得添加我部允许在商品饲料中使用的抗球虫和中药类药物以外的兽药。因养殖动物发生疾病,需要通过混饲给药方式使用兽药进行治疗的,要严格按照兽药使用规定及法定兽药质量标准、标签和说明书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必须凭执业兽医处方购买使用。含有兽药的自配料要单独存放并加标识,要建立用药记录制度,严格执行休药期制度,接受县级以上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监管。
此外,公告还提到,自配料原料、半成品、成品等应当与农药、化肥、化工有毒产品以及有可能危害饲料产品安全与养殖动物健康的其他物质分开存放,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交叉污染。反刍动物自配料的生产设施设备不得与其他动物自配料生产设施设备共用,反刍动物自配料不得添加乳和乳制品以外的动物源性成分。
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有关负责人就上述规定答记者问时表示,2019年,我国养殖业饲料消耗量约为3.5亿吨,其中商品配合饲料2.1亿吨,占比为60%,其余40%为养殖者自行配制。规定正式实施后,养殖者生产自配料将有更明确的遵循,在禁止性和限制性要求方面与商品饲料一致,这将更有利于维护饲料生产使用秩序,保障养殖产品质量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