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越来越多的农村土地被征收,而由此所产生的问题也不容忽视,不管是土地的权属还是土地的征地补偿款,都成为了难以攻克的问题。许多农民百姓也因此而走上了诉讼或者上访的维权路,而在这类人中,有一部分的人群往往最容易被人忽略,那就是“出嫁女”权益的保护问题。
山东一村:不论户口是否迁出均收回土地
出嫁的女子能否享有村集体责任田的分配权?山东省滨州市邹平市韩店镇政府作出解释。
4月17日,有网友在人民网“领导留言板”栏目向山东省委*咨询称,“我是山东省滨州市邹平市韩店镇东白村的一名村民,本人于2018年3月16日与现役军人结婚,因配偶户口等问题,本人户口未迁出东白村,承包地被东白村征收,这符合现行法律吗?公民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应该怎么处理呢?”
5月7日,邹平市韩店镇政府作出回复称,“您反映的问题,邹平市韩店镇政府进行了调查处理。”
韩店镇政府表示,经查,东白村多年来对村民责任田施行“五年一大调,三年一小调”土地调整办法,并且在土地调整年出嫁女不论户口是否迁出一律由村集体收回土地,上述土地调整方法曾多次召开村民会议,村民一致同意执行延续至今。
同时,韩店镇政府称,“因您作为军属,为维护您的合法权益,韩店镇政府已通知东白村委依法进行纠正。”
有哪些法律依据
对于这种现象,对于妇女的权益,我国法律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1、在《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2、《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等。
但依旧有不少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顶风作案”,制作出不合理的补偿方案,给“出嫁女”少分甚至不分。
加强对妇女权益的监督
首先,对于村规民约中侵害妇女权益的部分,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监督,对村规民约中这种不合理的分配规定进行清理和修订,防止“村规民约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现象的发生。其次,对成员资格以及其中的法律规定进行严格限定,对“出嫁女”享有的权利进行精准的立法规定。最后,保障“出嫁女”的维权渠道以及救济途径,保障“出嫁女”参与诉讼和调解的权利,让“出嫁女”的权益有法可依。
土地是百姓赖以生存的资本,是百姓生产生活的保障,而“出嫁女”作为整个社会关系中较弱势的一方,土地资本更是保障其利益的根本,因此,只有保障“出嫁女”的土地权益,才能更好的维护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来源:农视网
编辑:张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