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蕉岭县某村的村民阿华,几年前出嫁后其户籍仍留在原籍。该村的村集体将石场和林场承包给了他人开采,承包金及租金则由全体村民进行分红,石场发包后,村干部及各村民小组组长对集体经济收入分红事宜进行研究,最后形成了《村民小组分红方案》,由各组长到各户签名表决,该方案第十条规定:
“外嫁女且户籍还在本村的,每人分配1000元。而其他本村村民则每人分配12500元和5500元”。
阿华认为,该分红方案违反了《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规定,也严重侵害了自己的权益。自己虽于几年前出嫁,但户口一直仍在该村,并在其户籍地享有农村合作医疗和社保待遇。村民小组这种歧视性的分红方案,侵害了自己的正当权益,违反了法律规定。为此,阿华将该村的十个村民小组告上法院,请求撤销分红方案。
但该村的村民小组长表示:“按民风民俗来说,‘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原告已外嫁就不再是本集体成员了,况且该分红方案,是经过集体表决的,各村民小组长无权变更村集体的决议,如果要改变的话,需通过再次集体表决,才能有效。”
那从法律上来讲,真的“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
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从其字面来看,感觉是女儿嫁出去了,与原来家庭没有任何关系了,其所享有的权利和所应当承担的义务均丧失,但是从法律规定来看,并非如此,具体分析如下:
一、从家庭关系内部角度来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第二十四条: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九条:继承权男女平等。
从该条文可以看出,出嫁的女儿对父母同样具有赡养义务,出嫁的女儿对父母的财产同样具有平等的继承权利,对于父母生前所欠个人债务,出嫁的女儿在继承所得父母遗产价值的范围内也应给予清偿。
二、从村集体关系角度来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第六条: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从该条文也可以看出,出嫁的女儿只要是本村的集体组织成员,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同时享有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分配权等权益。
那么,认定出嫁的女儿是否为本村集体组织成员就成为关键,司法实践中,认定其为本村的集体组织成员的因素有如下:
一是该成员是否长期在本村集体组织生产、生活;
二是该成员户口是否登记在该村集体;
三是随着城镇化发展,农村成员外出务工因素。
综合考虑上述因素来认定是否为本村集体组织成员。对于外嫁女,户口仍然在原村集体,有的地方即认可该种情形下仍然属于村集体组织成员,比如《广东省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的妇女,结婚后户口仍在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或者离婚、丧偶后户口仍在男方家所在地,并履行集体经济组织章程义务的,在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股权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平等的权益”。
为保护妇女在土地承包等方面权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强调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综上,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秦晓锋律师表示从家庭内部和村集体内部关于妇女权益方面可知,传统的说法与法律已有冲突,所以,妇女应当充分了解法律赋予自己的权利,不要因传统的说法误导自己,要正确的行使自己权利,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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