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第九十四条第七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第三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四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规定:“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
【检察官提醒】
安全生产事故会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幸福感及社会稳定,因此,在特种作业领域,个人无证或者使用假证从事特种作业工作,将面临行政处罚,甚至承担刑事责任。公司在雇佣人员从事特种作业时,应确保相关人员具备合法从事特种作业所需的资质和证件,如果雇佣了无证或者使用假证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将会面临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相关许可证等法律制裁,若造成严重后果,还将面临刑事责任。社会生产规范、安全是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有效保障,我们要提高安全生产防范意识,共同构建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安全生产社会治理共同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