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明确规定,承担行政辅助和行政支持保障职能的事业单位,被划分为公益一类,职能和单位属性予以保留。行政辅助和行政支持保障职能包括:保密管理服务,专用通信,强制性检验检疫,专利和版权审查,财政资金经办,政府资金和项目管理,投诉举报受理,城市综合、环境、应急救援(安全生产)、文化旅游、自然资源、劳动保障、建设规划、食品药品、质量技术、农业、林业、水利等监察执法,政府投资合作促进,政府派驻联络,离退休干部服务,军转干部服务,扶贫移民服务,应急救援服务,机关后勤服务,住房公积金经办,公共资源交易(政府采购),外事服务,气象服务,以及其他仅为机关行使职能提供支持保障服务等。
承担这些职能的事业单位,由于其他职责仅为机关行使职能提供支持保障服务,不能或者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也不开展经营活动和收取服务费用,其宗旨、业务范围和服务规范由国家职能机关确定。因此,被划分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在事业单位改革中职能保留,单位属性和人员身份、编制类型保留。其改革的方向是和职能相近的单位进行整合,继续承担公益服务和行政辅助、支持保障职能。
许多人关心,这类事业单位是否是新《公务员法》第112条规定的“承担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可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也可以保留或者登记为参公人员。就目前的改革进展来看,农业农村、文化旅游、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五大领域行政执法机构确定为事业单位,参公管理,城市综合管理执法部门在市辖区设置为行政部门,在县级也是设置为事业单位,参公管理,其他行政辅助和支持类事业单位,参公管理的可能性极小。即使已经登记为参公管理的机构,改革后也会整合重新设置,取消参公属性。已经取得参公身份的事业人员,参公身份和待遇暂时保留,以待进一步人员转隶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