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有些夫妻决定分手时选择协议离婚,同时也会约定无共同财产以便能够尽快通过审查。然而离婚后双方往往会因财产并未实质处理而发生争议,这种情况应如何处理?
案情回顾
秦某和朱某原系夫妻关系,2010年经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后因感情不和,双方协议离婚,于2016年登记离婚。离婚时, 离婚协议书载明:双方无子女;无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秦某将其所有的位于潜江市某小区房屋出借给朱某居住。
秦某诉称于2021年2月18日取得了涉案房屋不动产权证书,该房屋应属于秦某个人所有,秦某与朱某就该房屋的买卖协商过,但是未果,秦某要求朱某返还房屋,但是朱某拒不返还,继续占有。
朱某辩称,2011年朱某在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出资7.9万元购买了涉案房屋,离婚时,双方未对涉案房屋进行分割,其财产约定不明。2018年,朱某为秦某就房屋补偿给付了4万元,朱某认为该房屋登记前朱某已出资,结婚后登记在秦某名下,系夫妻共同财产,本案秦某主张腾退房屋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人民法院将涉案房屋判归朱某所有。
法官说法
法院经查明,秦某于2000年4月8日购得案涉房屋,并于2021年2月18日完成不动产权转移登记手续,故确认秦某自2021年2月18日起为该房屋所有权人,依法享有对该房屋的占用、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利。朱某在秦某经登记获得案涉房屋不动产权后继续占有使用该房屋,其行为侵害了秦某的该项财产权益。
朱某抗辩案涉房屋属夫妻共同财产,却未提供充足的证据支持其抗辩主张,且离婚后要求明确财产分割效力或对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应在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提起。
因本案纠纷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之前,所以适用当时的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判决被告朱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案涉房屋给原告秦某。
法官提醒
防患于未然,在签订离婚协议书时,最好对夫妻共同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详细的约定,从而避免后续产生争议,面临诉讼请求不被支持的风险。
(来源:潜江市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作者魏康)
【编辑:刘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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