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财产分割的重要一项便是夫妻各自名下银行账户内的资金。根据本离婚律师的经验来看,法院的审查往往会给收入较高的一方造成不小的压力。毕竟收入高,资金流向便会多且杂,更何况数额也不会太少,应对稍有失误便会被认为是非法私自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而被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既然追查资金流水如此重要,收入少的一方便希望能将调查资金流水的起始时间尽量提前,而收入多的一方则希望尽量将起始时间延后。对此,我国婚姻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决定权完全由法官掌握。
虽然法官可以对自由裁量,但也并非可以由法官自由发挥。法官对此问题的解决应该符合公平且符合日常生活经验。以本离婚律师目前正在处理的一个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为例说明如下:
男女双方结婚多年。从前年开始双方因夫妻感情不和而开始分居。直至今年初,双方虽然办理了正式离婚手续,但对于银行账户内的存款并未解决。鉴于男方年收入将近百万元,为了彻底解决离婚财产分割问题,女方便委托本律师向法院再次提起诉讼。那么问题来了——我方应该从何时开始调查男方银行账户内资金?对此,通常的选项有如下几个:
1、从双方结婚时起调查。对于该选项,本离婚律师认为:鉴于双方结婚多年,且之前感情较为融洽。无论从调查可行性方面讲,还是从合理性方面来讲,从结婚时起开始查均不合理。别的不说,单就十年前的某一笔资金去向让当事人举证证明属于合理开销就是强人所难。由此可见,该选项应予否定。
2、从双方正式向法院起诉离婚时开始查。鉴于双方之前是通过诉讼方式解除的婚姻关系,本次诉讼只是离婚后财产纠纷,故从起诉离婚时开始查也是一个选项。然而,根据常识判断:双方结婚多年,男方收入较高,大概率会积累下一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银行存款。同时,双方在正式诉讼离婚前又分居了两年,预感到可能会走到离婚地步的男方大概率地在起诉前会提前转移财产,故从诉讼离婚时开始调查将会一无所获。由此可见该选项也不符合本案实际情况。
3、从双方分居时开始调查。从前面两个选项给出的理由来看,只有这个选项才是最符合本案实际情况的。既可以避免不现实地加重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也具有可操作性。更重要的是:采用这种方式可以有效挽回男方事先转移银行存款给女方所造成的的损失。
综上,本律师决定按照第三种选项申请追查男方名下银行账户内资金流水。相信这个选项也应该是法官针对本案情况所能做的最佳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