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林蛙法律规定,黑龙江林蛙几只够判刑

首页 > 社会 > 作者:YD1662022-11-20 21:03:16

哈政办规〔2018〕3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

为贯彻落实《黑龙江省林业厅关于全面禁止捕*野生林蛙的紧急通知》(黑林发电〔2018〕1号)精神,切实保护野生林蛙资源,依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全面禁止捕*野生林蛙有关事宜紧急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重要性

当前正值林蛙下山入河期,也是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高发期,各区县(市)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提高整治站位,充分认识保护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极端重要性,坚决遏制乱捕滥猎野生动物的势头,维护生态平衡。要把野生林蛙保护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精心组织,突出重点,确保野生林蛙安全越冬。

二、依法打击破坏野生林蛙资源的违法行为

各区县(市)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立即对林场、村屯、城镇周边地区,特别是野生林蛙下山迁徙路线、河流沿岸开展拉网式排查,对捕捉野生林蛙布设的“旱亮子”,要发现一处拆除一处,并严肃追查设立者的责任。对各种破坏野生林蛙资源的违法行为,要依法处理,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依法强化林蛙资源保护经营管理

各区县(市)政府要组织林业、市场监管等部门,联合对集贸市场进行清理整顿,对餐饮经营场所进行全面检查,坚决取缔违法经营野生林蛙的行为。要在林区道路设立检查站,对非法运输野生林蛙行为予以严厉查处。对驯养繁殖条件不具备、种源来源不合法或存在非法行为的驯养繁殖单位,要限期整改,逾期达不到要求的,依照有关规定,依法吊销其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和加工利用许可证。要组织开展林蛙养殖场点清理整顿工作,重点清理以合同代替林蛙养殖许可证等无证养殖行为,坚决禁止以养殖名义非法捕*野生林蛙等行为。

四、大力开展野生动物保护宣传

各区县(市)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大野生林蛙保护宣传教育力度,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短信等多种形式,全面宣传保护野生林蛙的科普和法律知识,使野生动物保护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同时,要以案说法,大力宣传《野生动物保护法》,震慑违法犯罪行为。要充分发挥公众监督作用,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鼓励广大群众揭发检举违法犯罪行为,形成全社会共同保护野生动物的良好氛围。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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