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10日 腾讯新闻
婚检女友查出疑似艾滋被感染 小伙婚后被感染
2017年11月07日 新浪新闻
婚后方知妻子患有艾滋 丈夫将婚检机构告上法庭索赔却遭驳回
以上是两则真实的新闻消息,两者有共同点,都是由于一方感染了艾滋病后未告知自己的配偶,造成配偶感染或者心里受到严重伤害。
乍一看,责任划分很明确,但是为什么事实上关于此类事件法律上面判决很艰难呢?我们先来看一些与此相关的法律条款。
婚姻法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侵权责任法
第六十二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母婴保健法
第八条 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
(一)严重遗传性疾病;
(二)指定传染病;
(三)有关精神病。
经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第九条 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
第十条 经婚前医学检查,对诊断患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医师应当向男女双方说明情况,提出医学意见;经男女双方同意,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结扎手术后不生育的,可以结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禁止结婚的除外。
执业医师法
第二十二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三) 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传染病防治法
第三条 本法规定的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乙类传染病是指:...艾滋病
艾滋病防治条例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三十八条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流行病学调查和指导;
(二)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及时告知与其有性关系者;
(三)就医时,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如实告知接诊医生;
(四)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感染他人。
第三十九条...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史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具体身份的信息。
汇总各法律条款,我们可以得出结论,艾滋病感染者和病人享有婚姻等正常的权利,也就是说艾滋病感染者和病人是可以结婚的。由于现在婚检并不是强制性的,所以即便在婚检的时候艾滋病并不是一种被禁止结婚的疾病。
HIV阳性的确证是包含几个步骤的,最核心的是初筛检测和确证检测。初筛检测最常用的就是我们日常所说的HIV抗体检测,确证检测使用的是蛋白印迹试验(简称WB实验)。初筛试验为阴性则判定结果为阴性,初筛试验为阳性则进行确证试验。确证试验的结果具有决定性,若确证为阳性,则判定HIV阳性,出具确证报告;若确证为阴性,则判定HIV为阴性;若确证为不确定,则应在3个月之后重新采集血液进行检测。
以医院就医为例,某人会在医院抽血进行检测,在检测阳性之后为确保检测结果的可靠性会重复采集第二次血液再进行检测。这两次检测均为初筛试验,由医院负责。两次检测结果均为阳性,则将血样送至疾控中心等可以开展确证试验的地点进行确证试验,同时将初筛结果告知检测本人或者其监护人。疾控中心等确证机构会对血样进行确证试验,若确证为阳性会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确证报告。确证结果由疾控中心通知本人或其监护人,并开展首次流行病学调查和首次CD4检测。
以上是某人从开始检测到最后知晓确证结果的整个过程,从中不难发现,HIV确证结果的告知一定是要告知本人,这是对患者隐私的尊重。《侵权责任法》《执业医师法》《传染病防治法》《艾滋病防治条例》都明确的说明了医生要对患者的病情以及隐私进行保密。
但是,作为一种传染病,艾滋病是可以通过性途径传染给配偶的。在《艾滋病防治条例》中也明确的说明了,要将实情告知与其有性关系者。也就是说,最理想的情况就是,疾控中心将结果告知本人,本人将实情告知配偶或性伴。这样由配偶或性伴选择是否继续与感染者生活,既尊重了感染者配偶或性伴的生命健康权,又对感染者的感染情况进行了保密。
但是,这种理想情况并不是每一次都会出现。部分艾滋病感染者出于各种原因在接到疾控中心的通知后并不会将自己的感染情况告诉给自己的配偶,从而造成配偶的感染,就像文章一开头那两则新闻一样。
感染者如果坚决不对配偶或性伴告知怎么办?疾控中心告知?维护了配偶或性伴的生命健康权,但是侵害了感染者的隐私权。
医院医生告知?同疾控中心一样,维护了配偶或性伴的生命健康权,但是侵害了感染者的隐私权。
好尴尬啊~难道只能由感染者自己去告知吗?
是的,只能是感染者本人!靠什么?靠良心发现,靠道德约束!而那些没有良心、没有道德的“婚内传播者”要怎么让他们良心发现呢?疾控中心在首次流行病学调查中,小编个人认为最最重要的环节就是对感染者的依从性教育。依从性教育包括配偶告知、配合随访、坚持服药等几个方面的教育。而到底怎样的依从性教育是最为有效的,这就考虑个人的能力了。记得当初医学伦理学的老师曾经开玩笑说过的一句话,医生也是十分需要口才的,对患者要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让他们心甘情愿的去做你想要他们去做的事情。
在开展依从性教育的时候要软硬兼施,双管齐下,既要告知感染者所享受到的权利,更要让他们知道他们应当尽到的义务。目前,有关法律条款中明确说明,明知道自己的感染情况却不告知自己的配偶或性伴而造成对方感染的,属于故意传播,会受到法律的制裁。这种警示性的教育可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同时敦促感染者尽快服用抗病毒治疗药物降低病毒载量,从而降低传播风险,从多个方面尽最大可能去保护感染者的配偶或性伴。
目前,部分省出台了自己的地方法规,对于“感染者配偶告知”这一难题给出了答案。例如,云南省的地方法规规定,疾控中心应敦促感染者尽快(不超过一个月)将感染情况进行配偶告知,若超过时限则由疾控中心代为告知。有了这样清晰的法规,在最大程度上会避免“感染者配偶告知”难题中的一些法律纠纷,对现实工作具有非常重要的指导意义。
综上所述,在有地方法规的情况下,可以很好的按照法规办事。但是大多数省、直辖市仍未出台相关法规,这就要疾控中心或是医院对感染者加强依从性教育,“千方百计”让感染者自己把感染情况对配偶或性伴进行告知。
各位读者,你认为应该维护感染者配偶或性伴的生命健康权呢还是维护感染者的隐私权?
假如你是一名艾滋病感染者,那么你会将感染情况对配偶进行告知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