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学生死亡赔偿标准,学生在校死亡赔偿标准是多少钱

首页 > 社会 > 作者:YD1662022-12-12 22:38:42

两孩童在雨天不停劝阻下河耍水,不料洪峰突至一人被卷走,一人挂树上呼救。花季少年溺水离开人世,其父母将求当地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和水务局告上法庭,要求三者承担儿子死亡的赔偿责任。你现在正在收听的是依法治市——孩童在河里溺水死亡,该谁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学校学生死亡赔偿标准,学生在校死亡赔偿标准是多少钱(1)

案情回顾

小李,出生于2007年,是一个活波可爱的孩子。从小跟随父亲大李、母亲王静生活在城市里。去年夏天,小李刚好小学六年级,顺利的通过了人生的第一个小目标——小升初阶段性考试,父亲大李、母亲王静特别高兴。

//

大李:“儿子,你太棒了,今年夏天我们带你回老家过暑假避暑。”

小李:“那我可以下河玩水咯。”

小李跟着父母回到了老家A县过暑假。小李父母的老家有一条小河,河水干净凉快。河上有一座坝坝桥,当地人称呼为“坝坝桥”,这里也是当地小孩最多、最喜欢玩耍的地方。

要说这坝坝桥,可是远近闻名,这是当地居民每户自筹资金修建的混凝土桥,桥面宽近2.5-2.8米左右,桥下预留4个排洪洞口。街道高于桥面约2米,连接处顺河边有一人行便道,因方便通行其入口处未设置栏杆。

当地社区为加强河道的长效管理工作,将社区段全长约2000米以承包的形式委托给熊大维护,负责日常巡管,保持河坡、水面清洁、及时打捞和清除河内垃圾、杂物以及水面漂浮物等工作。熊大工作认真负责,应要求他在坝坝桥边设置有警示标牌“水深危险、严禁下水”的警示牌。

不巧这是一个多雨的夏天,自7月起A县就暴雨频繁、汛情严重,当地政府开展宣传教育工作,提醒对群众,特别是学生不要在河湖边逗留玩耍嬉水,注意人身安全。

8月13日这天,小李跟着父亲到坝坝桥附近的表弟家串门。吃完午饭,虽然外面仍然下着大雨,但小李仍不愿意待在室内,而是约上了表弟小王一同外出玩耍。两人共同打着雨伞,有说有笑地沿着河边道路漫步,在路过坝坝桥的时候,小李对表弟小王说。

//

小李:“一路上踩了很多泥巴,脚和鞋子都弄脏了,你看这水都到了桥边上,不如我们走到桥边上去冲冲脚吧,也可以凉快凉快。”

小王看着河道中滚滚奔流的河水,有点担心。

小李:“下着雨呢,河水涨得那么凶,水流又急,下河去冲脚,滑倒了怎么办。”

小李:“没关系,我们小心点,就在河边上,不要走到河中间就行了。”

小王仍然有些犹豫,对小李说:“还是算了吧,最近村里的干部也在通知,不让大家下河。”

小李:“没关系,反正现在也没人巡逻,我们下去洗干净了脚就上来。”

小王:“我还是不太敢。”

小李:“那这样吧,你在旁边看着,我下去把脚洗干净了就上来。”

此时,正遇熊大巡逻,熊大见到两人立刻大喊。

熊大:“孩子们,快上来,最近洪水多发,不要下河!”

小李、小王见状说:“叔叔我们不下河,马上就上来。”

熊大见小李、小王上岸后才放心离去。

见熊大走远,小李忍不住又跑到河边,只见小李把裤腿挽到大腿上,小心翼翼地从桥的一端走到河沿处,然后跨入水中,让河水冲洗着自己的双腿。虽然此时水位已经达到了小李的大腿根部,但此时他只觉得好玩,一边招呼小王赶紧下水来,一边在水中趟来趟去。没想到在短短的几分钟内,雨势突然加大,河内水势大涨,上游涌来的洪峰,竟然迅速地冲过了坝坝桥,一下把小李卷进了河中心处。小李一边挣扎着想浮起来,一边喊了几声救命,然而,河中心处的水势更急,还伴随着大量的漩涡状水流,在短短的时间内,小李就没入了水中。岸边的小王为了躲避水势,迅速爬到了旁边的树枝上,他看见小李被卷入了水中,也一下慌了神,但是自己不熟悉水性,加之也害怕被洪水卷走,根本不敢贸然下水救援,只能在抱紧树枝,大声呼喊救人、救人。等众人赶到河边时,此时洪峰稍退,众人淌水跑过了坝坝桥,将小王从树上救了下来。众人又沿着河道向下跑去,搜寻着小李的影子。然而河道中只见滚滚的浑浊河水,根本没有小李的踪影。

当天晚上洪水稍退后,在下游几公里处,发现了小李,但此时,小李已经没有了任何生命体征,一个正在花季的少年,就这样离开了人世。事发后,大李夫妇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向当地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当地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和A县水务局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儿子死亡赔偿金等共计40余万元。

【文中人物、公司名均系化名】

嘉宾解读

学校学生死亡赔偿标准,学生在校死亡赔偿标准是多少钱(2)

成都市河道建管中心副主任 彭志远

河道管理者作为管理河流的单位,对于小李死亡的后果是否需要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本案中,小李的生命权受法律保护,小李死亡的后果在法律上属于侵权之诉。侵权之诉,一般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河道管理者是否要承担侵权责任,是否应当对小李死亡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首先,要确定责任承担河道管理者是否履行安全警示告知义务;其次,案发在汛期,当地乡镇政府、社区、水利局在对涉事的桥道是否尽到了汛期安全监管职责。

小李作为六年级学生,是暑假期间发生溺亡,其就读的学校是否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学校作为教育机构,其对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承担的是教育、管理的职责,而非类似于家长的监护人职责。学校是否尽到监管责任是决定学校是否需要对溺亡学生进行赔偿的关键,学校对在校学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但这种职责的履行,应当以所属学校管理的时间及管理的场所为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第一千二百条、第一千二百零一条分别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以及受到上述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情况作出规定。教育机构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承担直接侵权责任时,承担的是过错推定责任。教育机构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承担直接侵权责任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学校作为教育机构,其对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承担的是教育、管理职责,而非类似于家长的监护人职责。《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其他有关规定认定:(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三)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四)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学校是否尽到监管责任是决定学校是否对溺亡学生赔偿的关键,学校对在校学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但这种职责的履行,应以属学校管理的时间及管理的场所为限。中小学生溺水身亡如果发生在假期校外,跟学校是没有关系的,学生的家长无权要求学校承担责任。

被洪水冲走的未成年可能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果发生该事件,其父母是否也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小李虽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其一家人长期居住在河边,应具备一定的分析判断能力,明知河流存在危险,依然涉险进入桥上玩耍,未注意自己的安全,未采取防范措施,主观上属于放任危险的发生,自身有一定责任,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责任。

本案中小李父母作为小李的监护人,未尽到妥善地、合理地安全管理和保护义务,对小李溺水身亡存在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法律不仅具有事后评价和强制功能,其指引、预测和教育作用更是影响着人们的行为和思维,在小李溺水身亡事件发生后,对其父母作为监护人过错责任的追究并非不近人情,而是彰显着法治社会的价值取向,不能因为同情父母而不正视父母的教育责任。

事件发生时的目击者,旁观者是否有救助的义务,分别会有什么可能的责任?

我国法律并未对一般的目击者、旁观者规定救助的义务,除非是目击者、旁观者负有对溺水者有特定救助义务的情况。如目击者、旁观者是落水者的监护人、近亲属等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人,游泳馆的救生员、景区的安全管理人员等特定职务的人,或者落水者落水是由于目击者、旁观者的原因导致的(如是由目击者、旁观者推他下水、因目击者、旁观者把地板弄得湿滑而导致其摔倒、或由于目击者、旁观者怂恿不会游泳的人一起下水等),则此时目击者、旁观者有采取积极行动救助落水者的义务,不施救可能构成不作为犯罪。

第三人如果实施救助行为,在救助过程中遭受的损失,是否可以通过法律途径予以弥补?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在未成年人溺水的案例中,如第三人因救助未成年人受到损失,因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由其监护人承担相应的补偿。

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民法典除规定了因保护别人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失可以获得补偿外,还明确了因自愿施行紧迫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危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补偿责任。

政府和河道管理部门在河道管理工作中有哪些安全义务,以及可以采取哪些措施来避免类似惨案的发生?

对于政府和河道管理者来说,基于河道对不特定的人群构成了安全威胁,而需要承担相应的保障责任,做好风险防范工作。

①一是消除河道自然风险的责任。河道管理者对河道设施的管理是法定义务,对有缺陷的设施应及时维修,不能及时维修的,应设立相应的警示标志,提示设施因缺陷而存在的风险。由于设施缺陷的风险属当事人难以预见的内容,如果河道管理者不设警示标志,对当事人因该风险受到的伤害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②二是消除河道人为风险的责任。人类活动造成河道自然状况发生变化,产生不确定的风险。受经济利益的驱使,人们开发利用河道的活动越来越多,主要包括挖砂、淘金、修建养殖设施或码头等活动。河道管理者应依法管理涉河开发利用建设活动,对产生风险的,应及时要求有关责任主体消除风险。如果因河道管理者管理疏忽,或处理不及时,未在合理期限内消除河道中的人为风险,对当事人因该风险受到的伤害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③三是实施告知行为的责任。对于成为公共场所的河道而言,管理者应当提示告知存在的潜在危险和危险因素(如告知水深不要靠近)。如果没有尽到上述三种管理责任和注意义务,造成损害结果的,要依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编辑:盖丹阳

法治成都12348 “云学法”小程序

学校学生死亡赔偿标准,学生在校死亡赔偿标准是多少钱(3)

栏目热文

文档排行

本站推荐

Copyright © 2018 - 2021 www.yd166.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