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处理干部调动或是办理退休时,有时候会涉及到折算工龄的问题,比如从4500米高海拔地区调入内地,这种干部调动时办理各项手续接续时肯定能碰见一些工龄折算的问题,由于具体的政策不明晰,导致在实际操作中出了一些问题,弄得接收单位和干部本人意见都很大。
在1962年时,国家对于在四千五百米以上地区工作的职工工龄折算问题时有这样一个政策,即:对于常年居住在4500米以上高山高原地区的职工,每在此地区工作满一年,其工龄按一年零六个月计算;常年在4500米以上高山高原地区流动工作的职工,每在此地区流动工作满一年,其工龄按一年零三个月计算。
这项政策主要是考虑到高海拔地区工作环境艰苦,为维护这部分干部职工的利益出发,从而制定的一项特殊待遇。在实际工作中,有些从高海拔调下来的干部职工,由于不熟悉政策或者个别故意为之,在提拔使用、工资待遇、社保养老凡是牵扯工作时间的各方面都要按这个政策兑现自己的待遇,导致出现一些矛盾,其实这种工龄折算政策,在什么情形下才能享受文件规定的很清楚的。
在《劳动保险条例》等法规文件中规定很明确,折算工龄主要是在养老保险待遇和病假待遇上有效。干部提拔使用方面要求的时间和工龄本来就是两回事,根本不会有任何牵扯;而对于工资待遇与工龄亦无关系,在目前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结构中,只有参加工作时间和工资待遇有关系,而这个参加工作时间并不等于工龄。
所以,如果干部职工有这种工龄折算的问题,那只有两个场合下能使用此项政策,一是退休时养老保险待遇计发上,可按照折算后的工龄计算时间;二是在职休病假时,可享受折算工龄对应的天数及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