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很多人会将注意力集中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问题上,忽略了户口问题,以致于离婚后对方不迁出户口自己却无计可施,而户口又实际性牵扯到拆迁利益分配、房屋买卖价款计算的问题。本文会简单介绍一下户口问题的几种处理情况。
一、诉讼离婚时,法院没有权限直接处理户口相关问题
无论是起诉离婚还是离婚后财产纠纷、抚养纠纷,如果当事人在案件中要求对方配合办理户口迁移的手续,法院均不会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3条第1款规定: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可以看出,国家将户口登记相关的权限全部赋予了公安机关,具体的办理机关也就是常见的派出所户籍科。换句话说,法院没有安排公安机关如何办理“户口登记”的“权力”。所以,在民事案件中当事人要求法院判决办理户口迁入、迁出,法院根本没有“权力”基础做出相关判决。
结合(2016)京0105民初5952号案例,可以看出,针对直接判决户口相关问题,法院的态度就是“迁移户口的问题不属于法院主管,故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而实践中,主管户籍问题的公安机关也没有实际的权限让个人强制性迁出户口,除了北京地区在试点公共户政策,目前普遍性很难解决户口问题。
二、协议离婚时,对于户口问题一定要约定违约金,法院可能会支持
迁移户口的问题不属于法院民事主管,但如果双方当事人就户口迁移在婚内或者协议离婚时明确约定对方什么时间点之前迁出,逾期迁出那就赔付违约金。这种约定在法律上属于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内容具体明确,如果对方真的逾期未迁出户口,就可以诉讼要求对方履行协议,赔付违约金。
以(2022)京03民终1756号案例为例,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约定对方延迟迁出户口就支付违约金,最后法院综合考虑判了5万元违约金。
三、如果户口在北京市,依照最新规定可以将对方户口迁进“公共户”
按照北京市2021年6月7日新发布的《北京市公安局户籍派出所设立公共户工作规定(试行)》,离婚后对方拒绝将户口迁走,或者以自己没有房子落户为由不迁走户口的,房屋户主都可以向房屋所在地派出所说明情况,派出所会告知对方将户口迁到公共户,如果对方在7日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迁出户口,派出所就可以自行将该户口迁移至“公共户”,不再征求对方的同意和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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