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中,精神疾病患者是一个需要关注和关爱的特殊群体。如何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处理与他们相关的法律事务,这类问题在诉讼活动中并不少见。以下通过两则案例带您来看,在诉讼活动中,如何通过司法鉴定维护精神疾病患者的合法权益!
01
案例一
脑梗后遗症患者的银行存款
家属能代领吗?
刘先生的母亲张女士今年75岁,2年前患“脑梗塞”,之后出现了不认家人、无法与人正常交流等症状。为了给母亲治病,刘先生到银行想取出母亲名下存款,但银行工作人员告知需出具法院宣告其母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律文书。
此后,刘先生向北京市某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母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法院遂委托某鉴定机构,对张女士进行民事行为能力鉴定。
鉴定机构的接案法医向刘先生了解相关情况,对张女士进行了精神状态检查。很快,一份鉴定意见为“张女士目前为痴呆状态,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鉴定意见书寄到了法院。法院据此宣告张女士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时指定刘先生为其法定监护人。
知多一点
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从而设立、变更或终止法律关系的资格,即一个人的行为能否发生民事法律效力的资格。我国《民法典》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其监护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02
案例二
交通事故后脑子“坏了”
如何申请赔偿?
2015年8月,50岁的李先生因交通事故致头部受伤,出院后妻子发现他反应迟钝,丢三落四,脾气暴躁,好像变了一个人。2016年7月,北京市某人民法院委托某鉴定机构,对李先生的残疾等级进行鉴定。
鉴定机构在检查中发现,李先生精神状况存在问题,建议其家人向法院提出追加精神伤残的鉴定项目。最后,鉴定机构对李先生的精神障碍进行了伤残等级评定,保障了其合法权益。
知多一点
精神伤残是指因意外伤害发生颅脑损伤后,大脑功能出现不可逆的认知、情感、意志、行为等方面的精神紊乱和缺损,及其导致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