湔江
砂石是一种最基本的建筑材料,近年来房地产市场的不断发展以及各种基础设施建设的快速铺开,导致市场供小于求,砂石价格居高不下。很多人以为砂石开采就只是简单地挖砂,但事实并非如此。砂石从开采、运输,再到建筑工地,是一条很长的产业链,牵涉到许多重要部门的监管和行政执法。
然而盗采只需要用很低的成本,绕过以上的环节,直接实现利润的转化。在暴利的驱使下,全国大大小小的河道内、空闲土地,非法采砂活动屡禁不止。砂石盗采不仅会破坏当地环境,还有可能酿成事故。非法盗采对河道和土地的破坏是难以想象的!
河道盗采会让河床形成空洞,河水经过时就会产生漩涡,还会损坏堤坝、桥墩的稳固性。采砂遗留的弃渣堆体,成为新的河道障碍物,影响河道排洪防洪,此外,一些河流和湖泊还是周边城市的主要饮用水取水口,非法采砂导致的水污染直接威胁城市居民的饮水安全。
旱地盗采会破坏土壤结构,造成砂石裸露,砂石盗采后回填物非土壤属性,影响植被生存,破坏区域性生态系统。非法采砂形成的砂坑,容易积水导致溺水事件;盗采人员成分复杂,易发生恶性竞争等社会不良事件;非法采砂机动性比较强,多在夜间开采,影响群众休息,引起群众不满;非法采砂在运输过程中,易造成村道等道路破损,损害人民群众利益。
某案件砂石盗采现场
下面我们一起来认识一下非法盗采砂石涉及的法律条款
旱地盗采
✦违法开采砂石违反条款: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矿产品(砂石)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登记,经批准后有偿取得探矿权、采矿权。……”之规定。
处罚依据:根据《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未取得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擅自勘查、开采的,责令停止勘查、开采,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进行处罚。
✦违法运输开采的砂石违反条款:运输违法采出矿产品(砂石)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收购、销售、运输违法采出的矿产品。”
处罚依据:根据《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收购、运输违法采出矿产品的,没收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进行处罚。
河道盗采
✦违法开采河道砂石违反条款: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开采砂石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三条:“河道砂石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开采。河道采砂应当总量控制、科学规划、有序开采、严格监管、确保安全。”之规定。
处罚依据:依据《四川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未依法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在河道采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采砂机具,并按下列情形处以罚款:
(一)非法开采砂石量一百立方米以下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非法开采砂石量一百立方米以上一百五十立方米以下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非法开采砂石量一百五十立方米以上二百立方米以下的,处以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非法开采砂石量二百立方米以上三百立方米以下的,处以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非法开采砂石量三百立方米以上的,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注意!
盗采砂石不是罚款这么简单
情节严重会触及刑罚!
具体量刑看情节。
市综合执法局、市公安局、属地政府现场勘验
✦旱地砂石盗采:
《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非法采矿罪;破坏性采矿罪】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实施非法采矿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十万元至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在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采矿,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或者在禁采区、禁采期内采矿,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五万元至十五万元以上的;
(三)二年内曾因非法采矿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非法采矿行为的;
(四)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非法采矿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数额达到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
(二)造成生态环境特别严重损害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市公安局、市综合执法局联合调查
✦河道砂石盗采: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以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罚”,且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二年内曾因非法采矿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非法采矿行为的,被视为情节严重”,依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破坏生态环境
损害公共利益
司法零容忍!
保卫绿色家园
是我们共同的责任!
(以上图片均为非疫情期间拍摄)
主办: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来源:自资大队、法规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