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2月23日 阴
01 复盘
最近遇到的这个案件还蛮有意思。原告起诉我方当事人要求支付数百万的工程款,但是,根据我方当事人(被告)的统计,我方不仅不应该向原告付款,而且还可能需要原告倒找钱。而且,原告的诉求金额高达百万以上,起诉后又申请法院足额冻结了我方的银行账户,造成了我方生产经营上的障碍。我方当事人一方面比较气愤,觉得原告不讲武德,另一方面,又比较着急,希望我们可以说服法院解除对其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以恢复正常的生产秩序。
之后,我们与法院做了简单的沟通交流,希望法院可以与原告也沟通一下,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或者我方用一套房产提供担保以便将被冻结的账户里的现金置换出来。但是法院还是倾向于认为,原告诉讼请求能不能得到支持现在并不能确定,不能因此剥夺原告申请财产保全的诉讼权利,且法律赋予原告申请财产保全权利的制度目的,就是为了保障将来生效裁判文书中记载的债权能够得到有效实现,如果变更财产保全的内容,可能因此降低了原告实现债权的效率。此外原告也已经为财产保全支出了必要的成本,因此应当尊重原告的意见。简而言之,法院认为,除非原告同意,否则法院不会裁定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或者不会裁定变更部分财产保全措施。
这引起了我的思考,是不是只要原告不同意,被采取财产保全的人都没有任何办法申请人民法院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或者变更财产保全内容了。为此,我搜索了对这个问题的现行法律规定。
对这个问题,主要规定在民事诉讼法、民诉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七条 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民诉解释
第一百六十七条 财产保全的被保全人提供其他等值担保财产且有利于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保全标的物为被保全人提供的担保财产。
财产保全规定
第二十二条 财产纠纷案件,被保全人或第三人提供充分有效担保请求解除保全,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准许。被保全人请求对作为争议标的的财产解除保全的,须经申请保全人同意。
从现行法律规定来看,被保全人只要提供了充分有效的担保就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除原保全内容,人民法院也应当裁定解除保全,而不需要经过申请保全人的同意。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一般都会征询申请保全人的意见。同时,对于什么是充分有效的担保,什么是等值的担保财产且有利于执行,不同的办案法官可能会有不同的认识,并因此做出不同结果的裁定。
被保全人提供的担保大体分为两类。一类是被保全人提供其自有的财产或者第三人所有的财产作为担保将被保全财产置换出来,另一类是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供保证担保。
对于第一类,担保财产是否充分有效,应当以“等值且有利于执行”作为主要判断标准。也就是说,充分主要是指担保财产的价值应当超过或者与被保全财产大致相当,这就可能需要被保全人提交相关证据,证明担保财产的价值;有效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担保财产权属分明,将来具有被执行的可能,二是担保财产容易变现,且不会太容易贬值。
对于第二类,第三人提供保证担保。这类主体一般是具有法定资质和履行能力的担保公司,由被保全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保函或保证书,并需要同时提交证明保证人履约能力的证明材料。
这是我接触到的第一个被保全人提供担保请求法院解除或者财产保全措施的案子,期待后续的进展。
02 行业资讯
无
03 民法典学习
第一千零四十一条 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04 音乐
One Moment in Tim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