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后对方传唤不到怎么办,立案会电话通知被告吗

首页 > 社会 > 作者:YD1662023-04-10 20:35:28

立案后对方传唤不到怎么办,立案会电话通知被告吗(1)

随着社会的发展,科技的进步,各种犯罪手段也花样翻新。这就需要我们谨慎的面对身边的人和事儿,这就需要我们的司法机关付出更多的智慧来判断案件的性质。

今天发表这篇文章,主要谈谈诈骗犯罪。这类犯罪主要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由此可以看出,这类犯罪的特点非常简单,就是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为前提,骗取他人财物。其实真的这么简单吗?答案是否定的,因为犯罪分子也在改变着招数,给司法机关在认定上设置了很多障碍,造成司法机关认定错误。

我们来看看下面这个案例:

2019年4月份,某人吹嘘自己能够帮别人办理廉租房,并索要钱财五万元。然后,该事情没有任何进展。当受害人向其索要钱财的时候,对方说暂时没钱,只要当事人不报警,可以给当事人打一张借条,并确定还款期限,然后还是没有任何结果。

受害人认定被对方“忽悠”后,就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依法传唤嫌疑人后,嫌疑人拿出借条。故此,公安机关认定该案属于民事债务纠纷,不属于刑事案件,决定不予立案。并告知受害人采取诉讼的方式解决相关问题。

我个人认为,该案公安机关的认定是有瑕疵的。首先,嫌疑人说自己能够办理廉租房,本身就是虚构事实,同时索要数额较大的钱款。这个过程就已经属于诈骗行为。因为,廉租房的审批是有规定程序的,不是某个人通过“关系”就可以办理的。那么,嫌疑人说自己有关系,且能办理,与法规相悖,就属于虚构事实。

同时,关于嫌疑人给受害人打的借条,完全是为了逃避公安机关的刑事打击,而采取的一种卑劣的手段,且属于诈骗行为发生之后。说白了,这种打借条的行为,就是骗中骗,属于扰乱公安机关侦查,应该从重处罚,而不应该认定为民事纠纷。

通过以上内容我们可以看出,犯罪分子的诈骗手段在不断的升级,就需要我们谨慎的对待。那么下面我就说一说怎么认定诈骗。

1,必须有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情形。

2,所骗取的必须是钱和物。例如,欺骗感情,不能认定为诈骗罪。

3,欺骗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

4,诈骗的数额必须符合标准,才能认定为诈骗罪,数额不够的应该属于治安处罚。关于具体数额,各地都有不同标准。

最后,我们在谈一谈,如果公安机关认定错误“不立案”,应该怎么应对。

其实在前面的文章我写过,如果当事人认为公安机关不予立案错误的,应该索要《不予立案通知书》,然后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或者向检察院进行求助。

当然,有的朋友说,人家公安机关就是不给你开具《不予立案通知书》你能咋地?这个问题很好解决,拨打公安机关专用举报电话和互联网举报平台“12389”进行举报,或者向公安机关的纪检组,督察,政法委等部门进行举报即可。

法规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 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

控告人对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对上级公安机关撤销不予立案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编后语:各位读友, 防止诈骗的最好方法不是向司法机关求助,而是不要贪图便宜,贪图利益。切记,天上无端掉下一个很大的馅饼,地下一定有一个很深的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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