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要点:离婚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协议离婚,另一种是诉讼离婚。协议离婚也叫登记离婚,就是双方达成一致的,共同去民政部门登记办理离婚手续,这种方式最方便快捷;诉讼离婚就是双方就某些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所以其中一方只能去法院起诉,但凡去法院起诉离婚的,大多都是另一方不同意离婚,其也不太可能老老实实的配合诉讼,躲起来就是常见的对抗方式。
一方起诉离婚,另一方躲起来了,找不到人,更不会去出庭,这种情况下怎么办?小编在实务当中发现,很多当事人在咨询相关法律问题时,尤其对这个问题比较担心,有的甚至认为对方不到庭的,自己就没办法离婚。对方真的必须得到庭吗?当然不是,下面小编就来解读相关的法律知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公告送达,这个送达方式就是专门用来对付,在民事诉讼中被告一方不配合的利器。在民事诉讼中,原告起诉后,法院会依法通知被告应诉,但是有的被告会以各种理由拒绝配合,也不接受法院送出的诉讼材料,这种情况下法院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通知被告应诉,期满即视为已经通知到了被告,被告来参加庭审与否,不影响诉讼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公告送达也是传唤的一种方式,被告拒不到庭的,法院可以缺席判决。也就是说,在民事诉讼当中,被告玩失踪没关系,法院公告送达后,被告不来出庭的,法院可以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对案件进行审理,然后做出判决,被告拒不到庭,视为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实际上对原告更有利。
所以,一方起诉离婚,对方玩失踪不出庭应诉的,从法律层面没有任何障碍,除了诉讼时间(公告期六十天)会长一些之外 ,其它的没有任何不同,原告一方根本没有必要担心被告会不会到庭。
实务案例分享:原告赵某丽起诉离婚,被告刘某志拒不到庭应诉,法院依法缺席审理,并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依法判决准许赵某丽、刘某志离婚。
案情简介
赵某丽诉称:赵某丽与刘某志经媒人介绍,于1979年10月23日登记结婚。婚后才发现刘某志性格暴躁,脾气相当不好,经常酗酒。刘某志经常不分时间和场合,对赵某丽大发脾气。赵某丽和刘某志仅生育一个女儿,刘某志对孩子学习和成长不闻不问,女儿几乎由赵某丽一人抚养长大。
赵某丽与刘某志兴趣爱好、性格等各方面也都有很大差异。赵某丽和刘某志的夫妻感情一直很不好,几十年来,赵某丽一直存在离婚的想法,但考虑到孩子的成长,一直隐忍。因夫妻感情不和,从上世纪九十年代开始,赵某丽和刘某志一直分房睡,即便如此,赵某丽和刘某志之间也常常怄气、常常争吵,对彼此漠不关心。从2007年6月开始,赵某丽就搬到某市和女儿一起居住,赵某丽和刘某志自此正式分居,分居状态一直延续至今。
近几年,赵某丽多次向刘某志提出要求离婚,刘某志也多次表示同意离婚,但一直拖延不办。赵某丽与刘某志没有尚未成年的子女,没有财产方面的纠纷。赵某丽认为,赵某丽与刘某志因为夫妻感情不和,分居多年,时至今日,双方的夫妻感情早已破裂,已无和好可能,赵某丽希望立即解除与刘某志的婚姻。为此,赵某丽向某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与刘某志解除婚姻关系。
刘某志未到庭答辩,也未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判决要点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刘某志经法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应诉,视为自愿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赵某丽、刘某志虽结婚已有三十多年,但双方在婚后因性格差异和生活琐事经常产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日渐淡薄,2007年6月赵某丽来到某市与女儿一起居住后,双方开始正式分居,至今已将7年有余,双方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赵某丽起诉离婚,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准许。
判决结果
综上,法院审理后判决:准予赵某丽与刘某志离婚。
律师点评
该案中,原告赵某丽起诉前,多次向刘某志提出离婚要求,但是赵某志不愿意离婚,无奈原告赵某丽只能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被告赵某志经法院传票传唤后,拒不到庭积极应诉,对原告赵某丽的离婚请求采用放任的态度。法院审理后认定,被告赵某志不到庭应诉视为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双方分居长达7年,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因此在被告缺席审理的情况下,依法判决准许双方离婚。
从这个案例中可以看出,如果被告不到庭应诉的,根本不影响案件的审理,甚至在实体方面对原告更加有利,因为不到庭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法院只能依据举证规则,采信原告的陈述和证据,正常情况下对原告会更加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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