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作者:张天雨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征收补偿方案是广大被征收人最关心的一则文书,因为这则文书与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有着最直接的联系。实践中,许多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方案不满意,认为方案中的补偿标准过低、安置途径不合理,进而将征收方起诉至法院。
然而大部分法院采取“一刀切”的方式,以征收补偿方案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为由,对诉请撤销征收补偿方案的案件一律裁定不予受理,或是对已受理的案件裁定驳回起诉。
只有少数案件会进入法院实体审理。然而大多数做法便是先对该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复议。那么问题来了,若复议机关对此不予受理,被征收人该如何救济自己的合法权益呢?今天,通过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梁红丽律师、张天雨律师办理的一则案件,来为您分析面对这种情况,我们该怎么办?
基本案情黄女士、姚先生的宅基地分别位于西咸新区XX村。该房屋是委托人唯一的住处,其不但对宅基地具有合法使用权,更对地上房屋具有所有权。
2019年7月11日,陕西省西咸新区某管理委员会作出[2019]第X号《征收土地公告》。委托人得知自己宅基地所涉土地,经陕西省人民政府陕证土批[2017]X号土地审批批件,批准被纳入征收范围。
委托人认为,该管委会作出《征收土地公告》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于2019年9月9日申请行政复议,要求依法撤销陕西省西咸新区某管理委员会《征收土地公告》的具体行政行为。
但是复议机关于2019年11月11日作出西咸复决字[2019]69号《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驳回了委托人的复议请求。
在明律师支招委托人在梁红丽律师、张天雨律师的指导下提起了行政诉讼。
我们认为,[2019]第8-X号《陕西省西咸新区XX管理委员会征收土地公告》第七条明确记载“如认为本公告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西咸新区开发建设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
这意味着,赋予了原告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且该公告对于原告产生了权利义务的实质影响。被告(复议机关)应受理对该《征收土地公告》的行政复议申请,并进行实质审查。
案件争议焦点为原告提出的复议申请是否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根据国法[2011]35号《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行政复议工作的通知》的规定,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服要求裁决的,应当按照行政复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本案中,案涉《公告》由陕西省西咸新区XX自然资源局作出。其中包含了适用于原告所在村拆迁安置补偿标准的相关内容。
同时,根据该《公告》第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宅基地补偿标准按照《西咸新区XXX区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洋西管函(2015)X号)、《西咸新区某街道辖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政策实施细则(修订稿)》(洋西管发(2019)X号),并结合实际情况综合确定。
但经向被告当庭确认,原告村的宅基地征收安置补偿标准系按照该《公告》的内容进行安置补偿,并未按照《公告》所载结合原告所在村的实际情况进行综合确定,并形成其他安置补偿办法。
该《公告》实际为案涉村拆迁安置补偿标准确定的最终载体,对特定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具有针对性。因此,原告对陕西省西咸新区XX自然资源局作出《公告》不服,向被告提出的复议申请,符合上述规定,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然而,被告却以案涉《公告》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受案范围为由,决定驳回原告的复议请求,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
最终,西安铁路运输法院采纳了我们的意见,判决撤销被告陕西省西咸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于 2019年11月11日作出的西咸政复决字(2019) X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并责令被告陕西省西咸新区某管理委员会,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原告关于撤销(2019)第8-X号《陕西省西咸新区XX自然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行政复议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总结征收补偿方案的作出,在程序上违法情形还有很多。例如补偿事项缺漏、公告不合法等。在明律师提示您,无论是作出主体违法,还是程序违法,被征收人都可以就征收补偿方案寻求法律救济,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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