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德强香港,黄德强个人资料

首页 > 社会 > 作者:YD1662023-04-14 00:11:18

综合《明报》、星岛网和“香港01”报道,香港格斗教练黄德强之前承认一项《香港国安法》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区域法院法官练锦鸿裁定属“情节严重”,在2月24日判处黄德强入狱5年。

香港警方去年3月在黄德强的背包内搜出手写笔记,内容显示他打算创立“香港武独党”,目的为推翻香港特区政府及独立建国。

显而易见,依法判处黄德强入狱,是坚定捍卫香港国安法权威、保障香港长治久安的合法、正义、必要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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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国安法实施以来,维护国家安全的制度机制不断完善,国家安全得到有力保障,社会秩序迅速恢复,法治得到彰显,营商环境不断改善,发展重回正轨,香港居民的权利自由得到更好保障,香港局势实现由乱到治的重大转折。

民调显示,75.7%的香港市民对国安法实施的成效感到满意。

去年底,全国人大常委会就香港国安法有关条款作出解释,阐明了相关条文的法律含义,明确了解决有关问题的方式和路径,及时妥善解决了香港国安法实施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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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香港特区政府将提交修法,规定海外大律师参与涉及《香港国安法》案件时,须获得香港特首证明书。

综合《星岛日报》和网媒“香港01”报道,香港律政司2月20日就《香港国安法》案件辩方聘用海外大律师的情况,向立法会提交文件建议修订《法律执业者条例》第27条。

修法内容包括,法院在遇到有海外大律师处理国家安全的案件时,须根据《香港国安法》 第47条,以专案形式向特首提出并取得证明书,特首将依两个原则审核,一是有关大律师执业或行事是否涉及国家安全,二是会否不利于国家安全。

如果证明书认定海外大律师执业或行事涉及国家安全的案件,涉及国家安全及会不利于国家安全,则法院不得就该案件认许该人为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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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律政司解释,此举可体现《香港国安法》第47条及该解释第三条的精神,“鉴于国家安全具有根本重要性及凌驾性,若某人就涉及国家安全的案件以大律师身分执业或行事会不利于国家安全,则认许该人为大律师属原则上错误”。

香港壹传媒创办人黎智英,之前获原讼庭批准,聘用英国大律师欧文为其案件辩护,特区政府随即就事件上诉。

全国人大常委会去年底就此作出释法,指出不具有香港全面执业资格的海外律师,法院应要取得行政长官发出的证明书,否则香港国安委应当履行职责,对有关问题作出判断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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