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28日,我国第一部民法典在社会各界的关注下千呼万唤始出来,经过多年努力,我国民事立法富有成效,逐步形成了比较完备的民事法律规范体系,民事司法实践积累了丰富经验,民事法律服务取得显著进步,民法理论研究也达到较高水平,全社会民事法治观念普遍增强。但历史从来都不是割裂的,而是在传承的基础上继往开来的,中华文化源远流长,法制建设也如星光般璀璨。这也正是我们文化自信的原因。正如**强调,民法典系统整合了新中国70多年来长期实践形成的民事法律规范,汲取了中华民族5000多年优秀法律文化,借鉴了人类法治文明建设有益成果,是一部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性质、符合人民利益和愿望、顺应时代发展要求的民法典。说到民法典,不得不说追溯到1911年8月,清廷完成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专门的民法典草案,即《大清民律草案》。从第一部民法草案到第一部民法典,经历了一百年余年,百年间,中华民族从封建王朝的衰落到新中国的伟大复兴。这艰难的奋进过程凝聚着无数人民的智慧。任何一项制度都离不开它所处的时代,结合时代背景以《民律草案》为源头活水,解读滋润中国法治建设的法制进程。
一、制订背景。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外国资本主义经济侵略的深人,破坏了中国悠久的占统治地位的自然经济结构。至19世纪末20世纪初,资本主义性质的民族工商企业,已经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占有一定的比重。这种新的生产关系以及由此而形成的复杂的财产关系,已经不是原有的民法渊源所能调整的。因此,资产阶级改良派呼吁要求制定民律,以便发展民族资本主义。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发展,同时带动了阶级结构的变化。各阶层都迫切需要确认和保护他们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这就成为推动制订民律草案的动力。
随着外国列强的经济浸入,西方法文化的也随之而来,使中国传统封闭的法文化状态被打破,使中国人由传统的法观念向近代的法观念转型。也正是在此认识的基础上,中国人才摒弃中国自公元前五世纪起延续二千五百余年的诸法合体,接受以大陆法系为代表的“诸法分立”的新体系,制订《大清民律草案》。
清光绪年间,康有为在《应诏统筹全局折》中提出:“今宜采罗马及英、美、德、法、日本之律,重定不能骤行内地,亦当先行于通商各口。其民法、民律、商法则、舶则、讼律、军律、国际公法,西人皆极.....故宣有..司,采定各律,以定率从。”这是晚清第一次明确提出仿照资本主义法律制订民法的主张。尽管康有为对于民法、民律的概念并不十分清楚,但他把制订民法作为维新变法的一部分的观点是鲜明的。很大程度上,加速大清民律的制定进程。
二、制定过程。光绪三十三年四月,民政部以查东西各国法律,有公法私法之分。公法者定国家与人民之关系,即刑法之类是也。私法者定人民与人民之关系,即民法之类是也。二者相因,不可偏废... 为由,奏请速定民律。该奏折论证了速定民法的理由,介绍了各国民法的大略,展示了民法制定以后的结果,规范了制定民法的步骤与领导,是制定近代民法的较为详细的意见书,制律由此拉开序幕。
光绪三十四年十月,沈家本为体察中国情形,融会贯通,随时咨询,调查明澈,斟酌编辑,延请日本法学士松冈义正等外国法律专家,组建制订民法典团队。其中总则、物权、债权三编由松冈义正起草,亲属编和继承编由修订订法律馆会同礼学馆起草。
《大清民律草案》历时四年,于宣统三年九月完成,这是中国民法史上第一部按照资本主义民法原则起草的民法典。其中虽然保留了封建残余,但毕竟和近代资本主义民法开始接轨,并为继起的民国政府制订民法典奠定了重要的基础。晚清民律制订的过程,使得人们在法观念上受到了一次启蒙教育,提高了依法保护私权的意识。
三、指导思想
《大清民律草案》在贯彻“参酌古今,博辑中外”的宗旨上,结合民事立法对象的特殊性,在指导思想上增添了一些新的内容。指导思想集中体现在修订法律大臣俞廉三、刘若曾的《民律前三编草案告成奏折》四端中。
一端,“注重世界最普通之法则”。奏折认为“瀛海交通,于今为盛”即当今世界是一个开放、交流的世界,也是经济发达和充满竞争的世界。因此,中国在与世界各国的经济交往中不可避免地会发生争端,一旦相互构诉,“彼执大同之成规,我守拘墟之旧习,利害相去,不可以道里计。”为了避免这种情形发生,民律草案中“凡能力之差异,买卖之规定,以及利率、时效等项,悉采用普通之制”,以便作到“以均彼我,而保公平”。
二端,“原本后出最精确之法理”。奏折认为“学术之精进,由于学说者半,由于经验者半”,所以“各国法律愈后出者”,愈能体现最新的学说和最新的经验,也“最为世人注目”。法学作为一门科学是没有国界的,所谓“良以学问乃世界所公,除非一国所独也”。
三端,“求最适于中国民情之法”。奏折认为,立宪国家的政治制度,各国“几无不同”,但是民情风俗“种族之观念”各有不同,因此民律草案不能完全模拟西法,“强行规扶,削趾就履”。譬如,“亲属、婚姻、继承等事,除与立宪相背,酌量变通外”,其余“或本诸经义,或参诸道德,或取诸现行法制,务期整饬风纪,以维持数千年民彝于不敝”。
四端,“期于改进上最有利益之法”。奏折表明民律起草者立足于变法新政,促进社会进步的立场,注意选择适合于改进政治与法制的最有利益之法。认为只是从中国传统中寻求改进上最有利益之法,是“改进无从”的。现实生活中的诸多教训,使人明了“匡时教弊,贵在转移”的道理。在时代发生变革之际,更不能因循于“无裨治理”的“拘古牵文”。
四、基本内容。
《民律草案》仿照大陆扶系民怯的体系和结构,共分五编,总则,债权,物权、亲属、继承。三十六章,一千五百六十九条。
总则方面,总则记载了关于基本原则、关于权利能力、行为能力、责任能力、人格保护、法人制度民法上的物的概念及范围等内容,体例结构同当代的民法典无显著区别,这也是进步的一种体现,但内容因时代的局限性同当代却是大相径庭。
第一章第一条规定:“民事本律所未规定者依习惯法,无习惯法者依法理,"这条规定反映了立法者对于第一次制订的民律章案的不完备性的应有认识,但对习惯法的价值缺乏应有的分析。制订风律虽然不能脱离习惯法传统,但习惯法中既有民主性,也充斥着落后性,不应从基本原则的角度一律加以肯定。
第二条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依诚实及信用方法。”诚实与信用原则是各国民法所采取的基本原则之一,但它不是最主要的,最主要的是平等原则。而民律草案公然确认了父子、夫妻、男女之间的不平等关系。例如第二章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妻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凡“不属于日常家事之行为须夫允许。以妻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充分表现了男尊女卑,夫为妻纲的封建传统影响。
第二章第二十条规定,以无行为能力人为禁治产人,“禁治产人应置监护人。”这项监护制度接近我们当代的监督制度,只是这项制度仅以年龄为标准,而未参考精神状况、生理机能因素。
第三十七条规定了过失责任原则。凡“因故重成过失而侵害他人之权利者,于侵权行为须负责任”。但未满七岁,或虽满七岁但无识别能力者,不负侵权行为之责任。第四十条规定:“在心神丧失中为侵权行为者不负责任,但其心神丧失因故意或过失而发者不在此限。”过失责任原则是古典资本主义民法三大原则之一,民律草案肯定这一原则,较之封建法律对幼年的恤刑原则无疑更加明确具体。
第四章第一百六十六条掉定:“称物者谓有体物”,即占有一定空间的物体。但民法上的“物”不仅指自然属性,还必须是能为人们所控制,具有经济、文化、科学价值的物,不仅指自然属性如土地、森林、河流、矿物、机器,等等。清朝,奴婢被看作是畜产一类的物,民法草案中的“物”已不包含奴婢在内。显然是一个历史性的进步。
《民律草案》也规定了时效内容。第七章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时效溯及起算日;生取得权利或消灭权利之效力。”第三百条规定:“以所有之日于三十年间和平并公然占有他人未登记之不动产者,取得其所有权。”第三百零四条规定:“债权之请求权因三十年间不行使而清灭。但法律所定时间较短者不在此限。”
债权方面,本编对债权人的权利作了详尽的规定,但对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则没有任何保护性的条款。如第三百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得向债务人请求给付。”第三百三十五条规定:“债务人于开始强制执行前,不行使其选择权,则债权人得就其选定之给付开始强制执行。”第三百五十五条规定,债务人不能给付时,“债权人得向债务人请求不履行之损害赔偿”;第三百六十九条规定:“债务人对于债权人须赔偿迟延之损害。”如此倾斜式的保护,无疑是在保护资产阶级,债权债务关系一般发生在资产阶级之间,资产阶级同无产阶级之间,在债务不能履行时债务人的权利丝毫没有保障,片面强调保护债权人的权利,实则不利于市场交易的有序开展。
民律草案第二章第五百一十三条规定:“依法律行为而债务关系发生或其内容变更消灭者,若法令无特别规定,须依利害关系人之契约。"在我们今天看来,契约自由是商品交换之前提,也是商品交换的应有之义。但在当时的历史背景下,人们的身份在受到约束时,是无法实现契约自由的,只有当人们从身份的约束中解放出来,才有可能通过体现个人意志的契约进行经济交易和社会联系。因此, 确立契约自由,无疑是种社会进步的运动。
亲属方面,亲属编内容仍然承袭维护封建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传统,继续实行宗法家长制度。在亲属法起草过程中,取家属主义还是取个人主义,曾经有过争议,但立法者认为十八行省皆盛行家属主义,已成为悠久的习惯,因此,仍应采取家属主义。所以《民律草》在制订过程中,习惯法还是占主流思想,这也展示了它的历史局限性。
亲属分为宗亲、外亲、妻亲等关系仍以服图来计算,即延续“五服”来确立亲属关系,范围明显大于我们今天“近亲属”的范围,它的主要目的还是在于实现对宗法家长制度的保护。
婚姻方面,第一千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结婚须由父母允许。”按法律馆解释,“婚姻为男女终身大事,若任其自由结合,往往血气未定,不知计及将来,卒贻后悔…虽然该条文仍体现了家长主义,但字里行间展示了朴素的父母爱子之情,为子女长远计,透露着人性温情。
继承方面,仍强调夫权,男性权利,如女儿有承受遗产权,无继承权。重申了妻子只有在夫亡无子守志的情况下才可以承受其夫应继之份为继承人。
综括上述,《大清民律草案》如果说前三编源自西方国家的民法,因而具有资本主义民法的性质,那么后二编则没有超越封建婚姻继承法的旧辙,这二者的合成,恰恰反映了晚清所处的国情背景。
五、《大清民律草案》的主要特点
任何一部法律都有其独特的特点,《民律草案》也不例外。《大清民律草案》是在中国海禁大开以后,社会性质发生根本变化的特定时代的产物,它所具有的特点,正是这个特定时代的烙印。
(一)采取资本主义民法的形式
由于起草民律草案贯穿了“务期中外通行”的宗旨,从而为采取资本主义民法的形式、原理、原则提供了政策上的依据。民律草案的主要构成前三编部分,是由受大陆法系影响的日本法学家起草的,他们以德国、日本和瑞士的民法为渊源,因而使得中国近代民法从一开始便接受了大陆法系民法的影响。所谓“通行的原则”、“后出的法理”,实际就是受大陆法系民法的影响。民律草案适应了当时中国发展资本主义经济的要求,基本满足了社社会成员对于法律上的私人平等的渴望和对私权益的保护。当时的中国还有着强大的封建政治势力,还广泛适用着封建习俗,中国由来已久的“老佃”、“典"等本应该在民律草案中有所反映,却由于起草者不熟悉中国传统的民事法律关系,因而来作任何规定。
(二)在亲属法和继承法中表现了宗法礼治和封建法律的遗痕。
在起草亲属法的过程中,法律馆受“数千年来中国贯行家属制度之习尚”的观念束缚,仍然采取家属主义。以此为出发点的亲属法,囿于宗法原则,而分为宗亲、外亲、妻亲,其范围、等次依服图而定,实则肯定以父权和夫权为支柱的家长制度。虽然词句现代化了,实际不过是封建法律中有关规定的翻版
(三)以形式平等掩盖了事实上的不平等
民律草案规定:“所有权人于法令限制内,得自由使用、收益、处分其所有权,他人不得稍加妨害。若他人干涉其所有物时,得排除之”。“债权人得向债务人请求给付、或请求不履行之损害赔偿。”上述规定从形式上看是对各阶级阶层平等的,但旧中国的实际状况是广大劳动者家无恒产,靠出卖劳动力维持生计,许多人是债务的实际负担者,他们和地主资本家仍处于事实上不平等的地位,所以民律规定的民事权利有些是劳动者享受不到的。所以,民律草案是以形式上的平等掩盖了事实上的不平等。
(四)注意调查吸收流行于各地的习惯。
修订法律馆为使制定的民律符合中国的国情,在起草过程中制定了《通行调查民事习惯章程文》分送各省区。各地流行的习惯是封建社会长期法律文化的积淀,由于清朝统治下的中国是一个政治、经济、文化发展不平衡的大国,所以有些习惯与法律的规定相悖。但修订法律馆提出调查民间习惯作为起草民律的参考,表现了从实际出发尊重事实的态度,是很有见地的。所调查的结果不仅对于制定民律草案,而且对于民国初期起草民法都有着参考价值。修订法律馆将引进西方民法与调查民间习惯相结合,不只是方法问题,也体现了民律草案的特点。由于清廷在草案起草完成后随即崩溃,这部草案并未正式颁布施行。
虽然《大清民律草案》有着特定时代的封建烙印,但任何一部法律的实现都离不开它所处的时代背景,我们不必一味苛责它的落后性,毕竟所有的文化都是在继承的基础上有所摒弃,而后制定出适合当时国情,有利于社会治理的科学方案,这正是它最大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