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企业如何做好员工管理,怎样做好员工参与管理活动

首页 > 社会 > 作者:YD1662024-04-08 07:56:0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人事管理基础工 作,保障员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按照中省有关法律 法规、政策文件和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合同制员工。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 综合管理部是员工管理工作的归口部门,负责员工 管理办法的制定、修订和实施,并对各用人单元员工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 各用人单元负责配合综合管理部组织落实员工管理的各项规定,配合开展员工管理各项具体工作。

第三章 入职管理

第五条 发放录用通知

根据公司《员工录用审批表》,综合管理部通过电子邮件向 录用人员送达录用通知书, 明确录用姓名、录用部门和录用岗位, 薪酬福利,健康体检,现场报到时间、地点和携带资料,党员关系和人事档案转移,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事宜。

第六条 现场报到

录用人员现场报到时,综合管理部负责审核资料的真实性和 完整性,建立电子档案,签订劳动合同(含保密协议)、岗位职 级聘用合同,办理人事档案、户口迁移、社保新增或转移、内部办公平台账号等事宜。

第七条 进入用人单元

综合管理部负责介绍新员工进入用人单元, 用人单元负责介 绍公司、部门和岗位业务等相关情况,由行政助理协助办理办公用品、办公电脑、 一卡通、工服及车辆信息录入等事宜。

第四章 双合同管理

第八条 公司全面实行岗聘分离制度,通过签订劳动合同建 立劳动关系,通过签订岗位职级聘用合同确定工作岗位和职级。

具体执行公司《岗聘分离制度》相关规定。

第九条 劳动合同管理(含保密协议)

(一)劳动合同首签:员工首次签订劳动合同期限原则上为岗位职级聘用期限再加一年,特殊情况和特殊人才采取一事一议。

(二)劳动合同变更:劳动合同文本、固定薪酬(基本工资)、 工作地点等事项发生变更时,经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换签新版劳动合同或签订劳动合同变更协议书。

(三)劳动合同续订:劳动合同到期前一个月,经公司与用 人单元负责人、员工协商一致,可以续订劳动合同。员工第二次 续订劳动合同期限视岗位职级聘用和业绩贡献情况确定,第三次续订劳动合同为无固定期限。

(四)员工由研究院及其各分(子)公司调入或用工方式转换,无试用期。

(五)劳动合同的签订、变更、续订和解除(终止)依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条 岗位职级聘用合同管理

(一)由综合管理部负责组织,用人单元负责签署和落实。

(二)未签订岗位职级聘用合同的员工按照公司《岗聘分离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回避规定

凡存在夫妻、父母、子女等亲属关系的员工,不得聘用至同 一单元直属、分管上下级之间或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司利益的岗位。凡经证实,公司应与其中一方解除岗位职级聘用合同。

第五章 试用期管理

第十二条 试用期工作指导期间,由用人单元负责人为新员 工指定一名或多名工作指导人。工作指导人应身处关键、核心或 重要岗位,经验丰富、业绩突出,具备较强沟通能力和指导能力。 工作指导人要帮助新员工了解工作内容、学习业务知识、掌握实践技能,观察新员工工作态度、工作绩效、能力素质等工作表现。

第十三条 试用期评价

工作指导人负责协助用人单元负责人在试用期对新员工在思想、道德、业务和廉洁等方面的实际表现进行痕迹记录和业绩评价工作。

第十四条 试用期转正

新员工申请转正应提前 7 日填写《员工试用期转正申请表》,依据下列情形按照规定程序完成审批:

1.首次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原则上试用期不少 于三个月,工作表现突出的,可以缩短试用期,但实际试用期不能少于两个月;

2.工作表现合格的,试用期满按期转正;

3.不符合录用条件或表现不合格的,根据个人情况予以降级 录用或延长试用期,但实际试用期不能多于六个月,严重表现不合格或违反纪律的,试用期满解除劳动合同;

4.试用期满未完成转正审批的,视为延长试用期。

第六章 流动管理

第十五条 岗位异动

岗位异动指公司批准的员工聘用部门和岗位职级调整。

(一)岗位异动前,员工应取得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的佐证材料,提交综合管理部备案:

1.公司内部招聘、竞聘结果公示;

2.公司内部聘任、解聘文件;

3.公司内部涉及员工部门、岗位调整的红头文件和签批材料;

4.符合公司各类人力资源管理办法规定的部门、岗位调整。

(二)岗位异动时,员工填写 《员工岗位异动单》并附佐证材料,按照规定程序完成审批后次月生效。

第十六条 内部借调

内部借调指用人单元之间因工作需要临时调配员工,不占用用工编制,不变动人事关系。

借调员工《员工借调审批表》,完成审批后报综合管理部备案。

第十七条 跨单位调动

跨单位调动指公司批准的员工在研究院及其各分(子)公司之间流动,占用调入单位的用工编制,转移劳动关系。

跨单位调动时,员工填写《员工跨单位调动单》并附佐证材 料,按照规定程序完成审批后,在调出单位办理离职,到调入单位办理入职。

第七章 考勤管理

第十八条 工作时间

工作时间为周一至周五, 上午 8:00-12:00、下午 14:00-18: 00(倒班人员除外);倒班人员根据生产情况进行排班,休息时间 实行轮休制,具体按照各班组实际情况执行。根据工作需要调整作息时间时,以综合管理部最新通知为准。

第十九条 考勤纪律

(一)工作时间内,员工在公司时,须用电子考勤系统打卡考勤;员工离开公司时,须在系统内提交公出、请休假流程。根据员工电子考勤数据、公出和请休假情况,以及实际工作记录,用人单元按月向综合管理部提交《考勤汇总表》。

(二) 考勤纪律:没按规定时间打卡并到岗视为迟到、没按 规定时间打卡或离岗视为早退。 一周累计迟到、早退达 3 次及以 上或一个月内迟到、早退累计达 5 次及以上(20 分钟以内),按 旷工半日处理;晚上班超过 20 分钟、早下班 20 分钟视为旷工半

日。

第二十条 考勤结果应用

(一)一周累计迟到、早退 3 次以内或一个月内迟到、早退 累计 5 次以内的,由用人单元进行绩效考核并按照 100 元/次计扣当月绩效工资。

(二)每旷工半日,扣基本工资、津补贴的 5%;每月或跨月 连续未出勤期间,累计旷工超过 5 日/月或累计旷工超过 10 日/年,构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应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相关绩效和奖金由用人单元根据其工作业绩决定。

第八章 请休假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假种包括事假、病假、年假、婚假、产假、育儿假、护理假、独生子女父母陪护假、丧假、工伤假、公出假。

第二十二条 事假

(一)员工因私办事需要请假的,应申请事假。

(二)事假按实际请假天数计扣基本工资 ,最低实发工资为 西安市最低工资标准;按天数扣交通补贴,其它津补贴不变;相关绩效和奖金由用人单元根据其工作业绩决定。

(三)事假累计超过 24 日/年,公司应予以解除岗位职级聘 用合同;累计超过 36 日/年,构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应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三条 病假

(一)员工因病需要休息的,应申请病假。

(二)病假超过 3 日时,应提供二甲及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 证明、门诊病历、住院证等就医证明;超过 5 日时,就医证明应含病休时长。

(三)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进行治疗时, 可给予 3-24 个月的医疗期。医疗期期限从病假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累计计算周期从病假第一天开始连续计算,具体见下表。

累计工龄

公司工龄

医疗期期限

累计计算周期

10 年以下

5 年及以下

3个月

6个月

5 年以上

6个月

12个月

10 年以上

5 年及以下

6个月

12个月

5 年以上 10 年及以下

9个月

15个月

10 年以上15 年及以下

12个月

18个月

15 年以上20 年及以下

18个月

24 个月

20 年以上

24 个月

30个月

(四)每月或跨月连续未出勤期间,累计请病假 6-10 日的, 发 90%基本工资,不扣其它津补贴;累计请病假 11-20 日的,发 80%基本工资和 50%其它津补贴;累计请病假每满 21 日,发 70% 基本工资,扣全部津补贴;按天数扣交通补贴,绩效工资由用人单元根据其工作业绩决定。

(五)病假不含(法定)节假日,医疗期期限和累计计算周期含(法定)节假日。

(六)公司实行岗位职级竞聘机制,若员工医疗期满仍无法 返回当前岗位继续工作的,或在医疗期满时未能竞聘至新岗位职级的,公司应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四条 年假

(一)员工在公司连续工作满 1 年的,享有年假。其中,累 计工作满 1 年不满 10 年的,年假 5 日;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年假 10 日;满 20 年的,年假 15 日。

(二)公司鼓励员工适时休年假,以下列方式进行保障:

1.员工每月或跨月连续未出勤期间,事假超过 1 日时,超出天数应先休年假;

2.员工当年年假未休完的,公司将在次年春节前统一安排补休。逾期未申请补休的,视为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

(三)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享受当年年假,且在下一年度不安排年假:

1.累计工作满 1 年不满 10 年,请病假累计 2 个月以上的;

2.累计工作满 10 年不满 20 年,请病假累计 3 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 20 年,请病假累计 4 个月以上的;

4.参加脱产学习满一年或学习期间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假天数的;

5.借调到外单位工作不在公司领取工资的。

(四)年假按出勤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

(五)年假不含(法定)节假日,当年内可分次使用。

第二十五条 婚假

(一)员工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女满 20 周岁,男满 22 周岁), 提供结婚证书的,享有婚假 3 日;提供结婚证书和婚前医学检查证明的,享有婚假 13 日。

(二)婚假按出勤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

(三)婚假含(法定)节假日,应在结婚登记起一年内一次性休完。

第二十六条 产假(含产检假、陪产假)

女员工生育子女,或男员工配偶生育子女,应提供二甲及以 上医院开具的临产产检单、门诊病历、住院证等就医证明或子女出生证,享有产检假、产假、陪产假。

(一)产检假:女员工*满 6 个月前,产检假 1 日/月;满 7 个月至产前,产检假 2 日/月。

(二)产假:女员工法定产假 98 日,合法生育子女增加 60日,参加孕前检查增加 10 日,总计产假 168 日;女员工难产或剖宫产增加 15 日,总计产假 183 日。女员工生育多胞胎,产假每多 生育 1 个婴儿增加 15 日;女员工生育三孩增加 15 日。女员工怀 孕未满 4 个月流产的,产假 15 日;*满 4 个月流产的,产假42 日。

(三)陪产假:配偶生育子女,男员工陪产假 15 日;配偶 居住在西安市辖区(含咸阳)外,增加 5 日,总计陪产假 20 日;配偶生育三孩的,增加 10 日。

(四)哺乳时间:女员工生育子女满一周岁前,哺乳时间每天 1 小时;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 1 个婴儿增加 1 小时。

(五)产假按出勤享受政府生育津贴或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

(六)产假含(法定)节假日,应在生育子女时一次性休完。

第二十七条 育儿假

(一)员工养育子女满三周岁前,应提供子女出生证,享有育儿假 10 日/周岁。

(二)育儿假按出勤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

(三)育儿假不含(法定)节假日,可以分次使用,不按子女数量叠加。

第二十八条 护理假

(一)员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患病住院时,应提供二甲及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住院证等就医证明(含住院时长),独生子女享有 20 日/年、非独生子女享有 10 日/年的护理假。

(二)护理假按出勤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

(三)护理假不含(法定)节假日,可以分次使用。

第二十九条 独生子女父母陪护假

(一)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1980 年 9 月 25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员工父母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 且父母一方年满 60 周岁时,员工应提供独生子女证、父母身份证,享有独生子女父母陪护假 15 日/年。

(二)陪护假按出勤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

(三)陪护假不含(法定)节假日,可以分次使用,不按父母数量叠加。

第三十条 丧假

(一)员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酌情给予 1-3 日丧假。若丧事在外地,根据路程远近增加 1-2 日。

(二)丧假按出勤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

(三)丧假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三十一条 工伤假

(一)员工在工作中受伤,由用人单元负责将其送医, 按照 公司《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制度》在 24 小时内报综合管理部及安全环保部。

(二)员工申请工伤,应提供二甲及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 明,经综合管理部、安全环保部、用人单元等临时组成的工伤审

查小组甄别后,报上级单位审批。

(三)工伤假一般不超过 12 个月。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经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累计不得超过 24 个月。

(四)工伤假按出勤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

(五)工伤假含(法定)节假日。

第三十二条 公出假

(一)员工因工作需要离开公司时,应申请公出假。

(二)公出假按出勤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三十三条 薪酬扣减标准

员工请休假期间需扣减基本工资、津补贴时,月计薪天数为21.75 日,满额为止。

第三十四条 请休假审批程序

(一)研发中心/部门正副职请假 3 日内的报分管领导审批,超过 3 日的经分管领导同意,报执行董事审批;

(二)各下属单元正副职、职能部门员工请假 3 日内的报研 发中心/部门负责人审批, 超过 3 日的经部门负责人同意, 报分管领导审批;

(三)下属单元员工请假 3 日内的报下属单元负责人审批, 超过 3 日的经下属单元负责人同意,报研发中心/部门负责人审批。

(四)员工请休假应至少提前一日发起《员工请休假申请表》,由综合管理部审核合规性,由用人单元审批可行性后方可 执行。未按规定履行请休假手续的,或请休假未被批准而擅自不出勤的,或请休假期满逾期未归的,未出勤期间一律按旷工处理。

第九章 处罚管理

第三十五条 员工因发生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受到国家行政机 关、上级单位和公司处理、党纪政务政纪处分等,按照下列种类

进行处罚:

(一)受到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的,应扣减 30%—50%的月度绩效工资。

(二)受到党内警告、政务或政纪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治安 罚款的,应扣减 50%—100%的月度绩效工资和 10%的年度绩效工资。

(三)受到党内严重警告、政务或政纪降级处分的,应下调薪酬薪档或职级。

(四)受到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撤职、留用察看、行政拘留的,公司应予以解除岗位职级聘用合同。

(五)受到开除党籍、政务开除处分的,公司应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六)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公司应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六条 上述处罚期限与处分影响期一致,具体处罚由综合管理部拟定,报公司领导审定后执行。

第三十七条 上级单位和公司对员工处罚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章 社保管理

第三十八条 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定

(一)非首次参加工作的新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提供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综合管理部当月起为其办理养老保险。

(二)首次参加工作的新员工,综合管理部当月起为其办理养老保险。

(三)非首次参加工作的新员工需要办理陕西省外基本养老 保险关系转移(合并)时,应在陕西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账 户正常缴纳后,手机下载“陕西养老”软件自行办理养老保险关 系转移(合并),或提供陕西省外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公司为其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合并)。

(四)员工离职手续办结的当月停缴。

第三十九条 医疗(含生育)、生育、失业保险经办规定

(一)新员工入职次月,综合管理部为其办理医疗、生育、失业保险。

(二)非首次参加工作的新员工需要办理西安市外医疗保险 关系转移(合并)时,应在签订合同次月提供西安市外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凭证,综合管理部为其办理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合并)。

(三)员工离职手续办结的次月停缴。

第四十条 工伤保险经办规定

(一)新员工入职当月,综合管理部为其办理工伤保险。

(二)员工离职手续办结的当月停缴。

第四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经办规定

(一)新员工入职当月,综合管理部为其办理住房公积金。

(二)非首次参加工作的新员工需要办理西安市外住房公积 金合并时,应在西安市住房公积金账户正常缴纳半年后,携带身 份证前往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平台自行办理。

(三)员工离职手续办结的当月停缴。

第四十二条 企业年金经办规定

(一)新员工试用期转正后,根据本人意愿确定是否参加企 业年金计划,员工参加企业年金计划,应向综合管理部提交《职 工参加企业年金计划表》;员工不参加企业年金计划,应向综合管理部提交《职工放弃参加企业年金声明》。

(二)员工在职期间自愿申请退出企业年金计划,应向综合管理部提交《职工退出企业年金计划申请表》,经批准后退出企业年金计划;员工以前参加过企业年金计划因故退出或放弃参加的,现重新要求参加企业年金计划应间隔一年后参加。

(三)非首次参加工作的新员工需要办理外部企业年金转入 时,应主动申请并提供企业年金转移报告,综合管理部为其办理企业年金转入。

(四)员工离职手续办结的当月停缴,员工自离职手续办结 起三个月内,未能提供新的企业年金计划账户信息,默认划归集团公司统一管理。

(五)员工退休后按照个人意愿测算最优领取金额、期数,经公司审批后领取企业年金。

第四十三条 补充医疗保险经办规定

(一)新员工试用期转正后,综合管理部当月起为其办理补充医疗保险。

(二)员工离职手续办结的当月停缴,其个人账户余额同时划回补充医疗保险委托基金公共账户。

第十一章 离退管理

第四十四条 员工离职

员工因个人职业发展和家庭生活原因主动提出辞职的,应提 前 30 日(试用期员工提前 3 日)填写《员工辞职暨离职交接会签 单》,同步做好岗位业务、知识产权、保密竞业、财务账务、档案材料、办公用品等事项交接以及党团关系转接、离岗职业健康体检,按照规定程序完成审批后,前往综合管理部核算工资福利,领取《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第四十五条 员工退休

员工符合法定退休条件的,综合管理部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其办理退休手续。

第四十六条 劳动争议

员工离退过程中发生劳动争议的,依照《劳动法》《劳动合 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中所涉表单在人力资源线上平台中填报和办理。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修订。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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