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品不是单纯的一首歌,或者一本书,它的背后是创作者的劳动投入和作品的独创性。而版权(著作权)的意义也就在于保护作品,保护创作者,它赋予了创作者对其劳动成果有限度的控制权——创作者可以得到利益回报,从而促进创新。
英国17世纪末,非法翻印图书的海盗行为迅速蔓延,创作者的权利受到极大的侵犯。终于,在1709年,英国下院收到一项法案,要求在一定期限内把图书的印制权授予印本的作者或买主以鼓励学术活动,这便是历史上第一步版权法《安妮法令》。版权法的问世,促进了文化产业的发展,满足了以作品为市场要素的利益需求。
在我国古代,由于印刷业的发达 ,有些书被大量地翻刻出售,作品具备了商品属性,于是产生了保护版权的需要。宋朝政府规定,民间出版的书籍,如果有人翻印,即“追版劈毁 ,断罪施行”。有些书上也刻有“牌记”,标明“已申上司 ,不许复版”等字样,这是我国版权的雏形。
在今天,提起“版权”或“版权法”人们往往联想起“印刷”、“出版”。的确,出版与版权,在历史上曾有过如此密切的关系。至于版权的起源,东西方知识产权法学者无一例外地认为,版权是随着印刷术的应用而产生的。
起初,正如对印刷术的发明的认识一样,大多数西方的知识产权学者认为,15世纪德国人约翰内斯·古登堡在欧洲对活字印刷术的应用是版权保护的开始;直到20世纪中后期,西方版权法相关的著述中,才渐渐对于版权起源于欧洲发生了疑问。1981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专家们在该组织出版的著作中指出:“有人把版权的起因与15世纪欧洲印刷术的发明联系在一起。但是,印刷术在更早的很多世纪之前就已在中国和朝鲜存在,只不过欧洲人还不知道而已。”
至 1901 年 , 清政府颁布《大清著作权律》,这是我国第一部正式的版权法。此后北洋政府(1915 年) 和国民党政府(1928 年) 也相继颁布过版权。
《著作权法》自1991年施行以来,已分别于2001年及2010年进行了两次修正。著作权的产生与发展,与人类科学技术的发展密切相关。事实上,著作权制度本身就是科学技术发展的产物。自著作权制度产生后,它依然是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而不断发展变化。或者说,科学技术的发展总是对著作权制度不断提出挑战,而著作权制度也在应战之中不断发展完善和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