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房产税的征税对象是特定区域内即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的经营性房产。这个征税对象概念看似明确简单,在实务中却显得太“粗颗粒”了,不够细化操作性不强。
近日,有位规模化工企业的财务经理向笔者咨询了他公司在判断应税房产时遇到的两个疑惑:1、燃料仓库与厂房间搭建了一个传送煤炭的传送装置,为避免风吹、雨淋、掉落等产生效率损失、环境污染、安全隐患等问题,用铁皮将该装置四周包围了起来,这个装置要不要并入房产原值;2、停放自行车、电动车的半开放式车棚,要不要交房产税。
针对以上两个问题,我们先看一个细化的规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法规》(财税地字〔1987〕3号,下称3号文)的规定:“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瓦石灰窑以及各种油气罐等,不属于房产。
该位财务经理其实对这个规定有一定的了解,他的看法:1、传送装置为构筑物与建筑物不同,虽然能遮风挡雨,但不具备人类居住功能,人们不能直接在里面生产、生活,倾向于不并入房产原值;2、车棚有顶一定程度上可以遮风挡雨,也为构筑物倾向于不征房产税,但不太确定。
我们从3号文中可以看出两个判断应税房产的关键原则如下。
1、正向原则:可遮风挡雨让人生活起居或储藏物资的有屋面和围护结构的场所即为应税房产。上述车棚虽有顶,却没有围护结构,不能提供我们常识中的遮风挡雨功能,更不能让人生活起居或储藏物资,不符合该条原则,但我们仍不能判断车棚是不是应税房产(为什么不能判断,因为还要结合第二个原则)。
2、负向原则:独立于应税房产的建筑物不属于应税房产。我们对这个原则的翻译:独立于应税房产的且不符合第一个原则的建筑物(即不能让人生活起居或储藏物资的建筑物)才不属于应税房产;不符合第一个原则的建筑物但不能独立于应税房产仍属于应税房产。
此时又有一个问题:什么叫独立于应税房产呢?笔者在现行房产税政策中暂未找到这个概念的明确界定,但我们可以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号)的有关规定精神(为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都应计入房产原值)推理出独立于应税房产是指不以应税房产为载体可随意移动,移动后具有独立使用价值且不影响应税房产的使用。
经过以上论述,我们就能判断要不要对上述传送装置和车棚征收房产税了。我们已经知道车棚不符合第一个原则,且该车棚符合第二个原则即独立于其他应税房产,所以可以确定车棚不是应税房产。传送装置虽然不符合第一个原则即不能让人生活起居或储藏物资,但其连接了左右燃料仓库和厂房,明显增加仓库和厂房的使用价值,该装置若不与仓库和厂房连接也会减损或丧失其使用价值,可知该装置不符合第二个原则,所以我们判断传送装置应并入房屋原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