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财政厅联合印发《河北省城乡义务教育“两免一补”资助实施细则》,其中对“谁能享受政策”“如何享受政策”等问题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两免一补”是指对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含民办学校学生)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补助生活费。民办学校学生免除学杂费标准按照中央确定的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标准执行。
城乡义务教育学生是指在我省就读的城市区和农村(含县镇、市辖区所属农村和农垦、林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学生,包括初级中学、职业初中、普通小学、完全中学初中部、九年一贯制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
免除学杂费不得“先收后返”
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免除学杂费采取直接免除方式,民办学校不得“先收后返”。城乡义务教育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为:普通小学每生每年600元、普通初中每生每年800元。落实学校生均取暖公用经费85元,不足部分由市县统筹解决。在此基础上,对寄宿制学校按照寄宿生年生均200元标准增加公用经费补助,优先落实好农村地区不足100人的规模较小学校按100人核定公用经费等政策;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残疾学生按每生每年6000元标准补助公用经费。
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全部免除学杂费,由各级财政按照基准定额、学生人数和分担比例足额予以落实,保证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正常运转。
民办学校学生免除学杂费按照中央确定的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生均取暖公用经费、寄宿生补助标准和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中的学生人数予以补助,民办学校开学前要公布本校实际收费标准,按照补助标准直接减少学生相关收费,切实减轻人民群众教育负担。民办学校收费标准高于补助标准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民办学校对相应减少收费的学生名单、项目、金额和签字表要登记造册,存档备查。
免费教科书推行循环使用
对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免费提供国家课程教科书、省规定的配套辅助学习资源和地方课程教材以及免费为小学一年级新生提供学生字典,并推行部分教科书循环使用制度。循环使用的免费教科书不属学生个人所有。
免费教科书按照教育部和省教育厅印发的《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义务教育部分)》、省规定的配套辅助学习资源,在各地教科书选用的基础上,由省级集中采购,免费发放,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额承担。省确定的地方课程教材由省级财政负担,免费发放给学生。
其中,纳入循环使用的国家课程免费教科书包括小学《科学》、《音乐》、《美术》(或艺术)、《信息技术》,初中《音乐》、《美术》(或艺术)、《信息技术》和《体育与健康》。省确定的地方课程教材纳入循环教科书使用范围。
开学后,学校要及时将免费教科书发放到每个学生手中,对因年龄、转学等原因暂未注册学籍且开学实际在校就读的学生,应免费提供教科书。如征订数量多于实际在校生人数的免费教科书不得纳入结算范围,也不得由学生负担,应及时退还供应商。学前班学生等用书不纳入免费提供范围。
补助贫困寄宿生生活费按学期发放
补助贫困寄宿生生活费的资助对象为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寄宿学生。经扶贫办、民政、残联等部门确认的建档立卡家庭学生、孤儿、烈士子女、城乡低保和城乡特困救助供养范围的家庭子女、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和残疾家庭学生、单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及因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应优先纳入资助范围。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寄宿生生活费生均补助标准为:小学1000元/年,初中1250元/年。补助贫困寄宿生生活费资金主要用于受助学生的生活费开支。
从2017年开始,将62个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寄宿生生活费资助比例从占在校寄宿生的26%提高到30%,其他县(市、区)维持23%不变,全省平均资助比例达到26%左右。
补助贫困寄宿生生活费的资助对象原则上按学年申请和评定,按学期发放。资助资金可采取打入银行卡和发放现金等形式,确保资助资金发放到学生手中。
有关学校于每年9月30日前受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出的申请,学生需提交《河北省补助贫困寄宿生生活费资助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建档立卡、孤儿、残疾和烈士子女相关证明;城乡低保证原件和复印件;家庭所在村或街道等有关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以及能证明其家庭经济困难的有关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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