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家建安企业a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是一般纳税人,因工程需要采购一批混泥土,经过多家供应商比价后,最终决定与混泥土b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签订委托加工混泥土合同,由a公司提供水泥。问:a、b公司的会计账务如何处理?
答:
一、委托方a公司在委托加工过程中的会计核算流程
(1)a公司按委托加工合同向b公司发出水泥时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委托加工物资
贷:原材料
对于发生的运杂费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委托加工物资
贷:银行存款
(2)b公司加工完成混泥土后,a公司向b公司支付加工费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委托加工物资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3)混泥土运抵仓库,办理入库时会计分录如下:
借:原材料
贷:委托加工物资
二、受托方b公司的会计核算流程
1、收到a公司水泥时,只需在备查簿中登记受托加工物资明细,无需账务处理。
2、在加工过程中,发生的人工成本及辅助材料等相关费用会计分录如下:
借:生产成本
贷:原材料――辅助材料
应付职工薪酬
3、将委托加工完成的混泥土交付给a公司的会计分录如下:
(1)确认加工费收入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结转加工过程中发生的成本:
借:其他业务成本
贷:生产成本
4、将备查簿中登记的受托加工物资注销。
三、依据文件如下:
文件一:财税[2009]9号文第二条第(三)点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根据财税[2014]57号文调整为“依照3%征收率”):6.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文件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文件三:《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6%。
特别注意:
1、一般纳税人只有销售自产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才可以享受按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生产甲供水泥的混泥土应视同委托加工货物,按照16%税率缴纳增值税,税负重,毛利低。在实际操作中,混泥土公司应以销售自产混泥土为主。
编辑人:陈 航 陈桂芳 彭银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