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视同缴费年限要以缴社保为准,而不是以工龄为谁呢?我认为,这是既十分直观简单,又略显抽象的一个实际问题,下面谈谈我对这个重要问题的思考与理解,欢迎广大网友朋友们批评指正。
按政策法律规定,无论企业单位还是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中人在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前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应该而且必须一律视同缴费年限。这个政策规定是明确无误的,是没有讨价还价的任何余地的。这就是说,退休中人过往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与视同缴费年限之间,是应该等量齐观的,是可以完全划等号的。但是,它们之间这种特殊的价值转换关系,是必须以社保缴费为根本纽带进行联结的。否则,你所拥有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是很难发挥其应有的实际价值与潜在作用的。
很显然,上述分析不是无事生非,空穴来风,它十分明确的告诉我们一个毋庸置疑的结论就是:视同缴费年限必须以缴社保为准,而不是以有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为准。这是实事求是的认知,也是毋庸置疑的密钥。试想,退休中人如果没有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后的参保缴费,没有可资验证的实际缴费年限的客观存在,他的那些所谓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只会处于所在企业认可的层面,而且,企业参加统筹后,是没法再直接计发兑付养老金的。也就是说,只有通过退休中人的实际参保缴费行为,才能将过往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与你可以计发过渡性养老金的视同缴费年限紧密联结起来,才能变成社保经办部门必然认可,也必须认可的视同缴费年限!
总而言之,分析与解读至此,让我们弄清楚了视同缴费年限只有以缴社保为准,即通过退休中人的实际参保缴费行为,通过本人货真价实参保缴费,才能让退休中人在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前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顺理成章变更并替代为本人的视同缴费年限,才能按照规定计算并核定退休中人的过渡性养老金,这是确是无疑的,也是过往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发挥政策效力的必由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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