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抚养费三个月,如何要回社会抚养费

首页 > 社会 > 作者:YD1662024-05-08 15:25:11

各乡(镇)人民政府、熊山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县具体实际,现将新调整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通知如下:

一、征收标准

(一)未婚生育子女的,除多生育的情形外,按当事人双方上年县(市、区)城镇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百分之六十至一倍征收。但生育时已达到法定婚龄,并在被告知征收后三个月内补办结婚登记的,免予征收;

(二)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当事人双方上年县(市、区)城镇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二至三倍征收;

(三)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当事人双方上年县(市、区)城镇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四至六倍征收;

(四)多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的,从重征收;

(五)婚外生育一个子女的,按当事人双方上年县(市、区)城镇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四至六倍征收;

(六)婚外生育第二个以上子女的,从重征收。

(七)当事人年收入低于统计标准的,按统计标准倍数征收;当事人年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城镇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以个人年实际收入为基数,按照前款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多生育的子女为双胞胎或者多胞胎,按一个子女计算征收社会抚养费。

(八)对拒不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以通知有关机构将其违法信息录入个人信用征信系统。

二、征收标准测算

(一)2020年征收标准。当事人双方均为农村人口,征收社会抚养费标准按照南平市统计局公布的2019年政和县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3823元为基数;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城镇居民,征收社会抚养费标准按照南平市统计局公布的2019年政和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1081元为基数,根据违反《条例》事实,按规定倍数征收。(属单边户即夫妻一方为城镇居民另一方为农业户口的对象对其征收社会抚养费,分别按城镇居民和农村户口人均可支配收入基数对应倍数裁定征收额度。属未婚生育,生育时一方已达法定婚龄,一方未达法定婚龄的对象,按未达法定婚龄一方低限100%裁定征收到位。)

(二)征收标准执行。每年3月份由县卫生健康局根据南平市统计局公的政和县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基数测算征收标准,每年4 月1日起执行新一年度标准。

三、遵循征收原则

(一)坚持具体管理与实施处罚相一致的原则。按照计划生育“谁管理、谁征收”的原则要求,对当事人征收社会抚养费后,征收方应负责统计出生、节育措施的落实,承担日常计生工作管理责任。为明确管理范围,防止管理者推诿塞责,当事人避重就轻,对依法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作如下要求:

1. 进一步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各乡(镇、街道)在查处流入我县政策外生育对象时,应及时采用书面形式和户籍所在地通报协商,同时报告县卫生健康局。经通报协商,户籍所在地卫健部门未在规定时间内回复的,或户籍所在地明确同意由现居住我县乡(镇、街道)征收的,应核实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了解当事人的实际收入和当事人所在地城镇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情况,根据相应标准拟定征收社会抚养费方案,并按程序依法作出征收决定。征收方要负责落实节育措施,申报统计出生,与流动人口户籍地共同管理。未经通报协商,不得立案征收,否则征收案卷县卫生健康局将不予以审批。征收未落实节育措施的,必须及时通报其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卫健办,并积极配合共同落实对象的节育措施,真正做到双方共同管理。

2. 双方当事人为农村人口,但在城区或异地建房、购房及从业等且长期居住的,由女方户口所在地负责征收,征收单位负责统计出生,落实节育措施及负责日常管理。

(二)坚持“一事不再罚”的原则。违反《省条例》规定生育的当事人在一地按上述规定受到处理,另一地不能因同一事实再次对其进行处理,也不能因为一地已经作出的征收社会抚养费数额未达到上限标准而追收差额部分。

四、严格征收程序

(一)社会抚养费征收要按照《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严格执法程序。由县卫生健康局或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进行征收要做到亮证执法,健全法律文书,使用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社会抚养费票据,按照“收支两条线”要求,征收款项三日内必须上缴国库。

(二)要严格按照自由裁量权征收社会抚养费,不得随意降低和擅自提高征收标准。如确因特殊情况需降低或提高的,必须先报县卫生健康局会同县物价局审核把关后,再作出征收决定。

(三)凡征收对象确有实际困难,不能一次性缴纳到位的可在规定期限内,由对象写出申请,经所在乡(镇、街道)卫健办审查后,报县卫生健康局审批,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分期缴纳。

五、强化监督管理

(一)各乡(镇、街道)根据《委托书》权限立案查处社会抚养费征收案件时,案卷应当及时在每月底上报到县卫生健康局审批。

(二)社会抚养费收支按照《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等规定进行管理,每年县物价局、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卫生健康局联合组织人员对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使用等进行专项检查,若发现有违反规定的人和事,将根据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并严肃处理。

本规定自2020年4 月1 日起执行,在此之前因违反计划生育受过处理的,继续有效,不再按本规定重新处理;因隐瞒、躲避未作处理的,按本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附件:2020年政和县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政和县卫生健康局 政和县财政局

政和县统计局 政和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局

2020年3月26日

社会抚养费三个月,如何要回社会抚养费(1)

来源:政和县卫生健康局

栏目热文

文档排行

本站推荐

Copyright © 2018 - 2021 www.yd166.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