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主要是:
第一,主体不同。劳动关系中的一方是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是指与劳动者建立起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个体等,不包含自然人。劳务关系中的接受劳务一方包含自然人。
第二,地位不同。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地位不平等,存在着领导与被领导的隶属关系。而在劳务关系中,双方是平等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第三,承担工作意外风险不同。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办理社保,工作意外风险由社保及用人单位承担。劳务关系中工作意外风险依据双方过错承担。
第四,获取报酬的方式不同。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工资需要遵守最低工资标准,并且通常是定期支付。在劳务关系中,接受劳务一方向提供劳务一方支付的报酬由双方协商确定,通常是按劳务完成阶段支付或者一次性支付。
第五,违约处理方式不同。劳动关系中,若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有权依据规章制度进行处理。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一方没有按照约定完成劳务,接受劳务一方可以要求解除劳务关系或者要求提供劳务一方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第六,承担他人损害责任不同。劳动关系中劳动者过错导致的他人损害责任由用人单位来承担。劳务关系中,通常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但是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
第七,法律依据不同。劳动关系中双方主要适用《劳动合同法》。劳务关系中双方主要适用《民法典》。
第八,纠纷解决方式不同。劳动关系纠纷,可以在一年内申请劳动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劳务关系纠纷,可以在三年内诉至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