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治理结构三大模式,法人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首页 > 社会 > 作者:YD1662024-05-17 17:41:08

On the effective strategies of perfecting corporate governance structure

颜井辰,湖北和楚律师事务所

Yan Jingchen, Hubei Hechu Law Firm

法人治理结构三大模式,法人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及对策(1)

摘要:企业制度的代表一般都是公司制形成,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公司所有制度体系中的核心部分,在实际公司运营过程中能够发挥重要职能作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设置科学性、合理性不仅关系着公司整体战略发展方向,也与公司自身竞争实力有着一定关联。基于此,本文主要概述了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相关理论知识,然后提出了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存在的缺陷,如股权较集中,小*权益无法得到保障、*会对董事会的约束不到位、监管职能无法有效发挥、制度奖惩力度弱等,最后也相应提出了对应改善建议。希望本文的一系列研究能够为其他人员构建完善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供一定参考价值。

Abstract: The representative of the enterprise system is generally the formation of the corporation system, the corporate governance structure is the core part of all the system of the company, in the actual company operation process can play an important role. The scientific and rational setting of corporate governance structure is not only related to the overall strategic development direction of the company, but also has a certain correlation with the company's own competitive strength.

Based on this, this paper mainly summarizes the relevant theoretical knowledge of corporate governance structure, and then puts forward the defects existing in corporate governance structure, such as relatively concentrated equity, minority shareholders' rights and interests can not be guaranteed, the board of directors' constraints are not in place, the supervision function cannot be effectively played, and the system rewards and punishments are weak, and finally puts forward corresponding suggestions for improvement. It is hoped that a series of studies in this paper can provide some reference value for other people to build a perfect corporate governance structure.

关键词:法人治理结构;问题;策略

Key words: corporate governance structure; A problem; strategy

引言:

尽管国家层面出台了《公司法》制度体系文件,该文件中对董事会、*会等重要主体实际运营过程中的合法权益有着较详细的、明确的规定。但是即便如此各公司在实际运营过程中依旧会存在着法人结构设置不合理的弊端,进而经常会出现董事会职权落实不到位、*会职权无法体现等缺陷,影响各公司正常运营发展。而且由于公司法中的相关规定较广义,实际上各公司内部需要进一步精细化设置相应主体权责边界才能保障各主体权责利相符,才能最大化地保障所有*会、董事会等主体权益。然而实际上各公司内部并没有花费时间在精细化主体权责上,也无法保障各主体的合法权益。为此本文关于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相关研究有着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理论概述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最早是在上世纪三十年代被提出,曾经有著名经济学者提出“伯利——米恩施假说”的观点,并且在后期一段时间的研究调研发现,与公司制度体系相伴随的发展是公司内部管理权和所有权的分离,这是极其重要的一个观点。由此可知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更多是以*利益为核心,力求借助最少的代理成本来获得最大化的*、董事权益。公司治理结构其本质上是对管理层级、组织层级的统称,主要以投资者、经营者的权利分离和整合作为基础,规定了*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的权利、责任、义务。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基本特点有:秉承着公司效率为先、公平公正的基本运营理念。公司内部各层级间都有着相互独立、相互联系的关系,且各层级间权利也有着此消彼长的特点,为此,为了保障这些问题能够被公平公正解决,就要遵循如此的经营理念。

二、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问题分析(一)股权较集中,小*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国内公司最早萌芽是在计划经济时代,后来发展是在市场经济时代背景下,然而计划经济的长期存在对公司发展的影响是持续存在的。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公司内部股权相对集中的情况是无法避免的,而且经常会出现一股独大的局势,这样的架构下其他中小*也很难为其进行投资,最终以多元化的管理模式存在,更无法发挥对*的监管职能。这种体制下,公司内部中小*的合法权益也无法得到保障,这种类似的股权集中模式在国内国有制企业中、中小规模企业中普遍存在,无论是在哪种类型企业中存在,都会因其不公平的股权结构对部分*造成损害,影响其合理权益获得[1]。

(二)*会对董事会的约束不到位

现阶段国内出台的《公司法》文件中曾经明确提出*会、董事会相应的职权,所以在各公司实际日常运营中要严格依据相关规定要求各层级履行相应职权。在公司内部董事会成员做出任何决策时,都要在*会成员的授权下,且受全部*会成员监管,才能保障董事会成员有序开展相关工作,避免了董事会成员权力过大,出现违规违纪等非法行为。然而实际上各公司在运营过程中,内部董事会、*会成员对自身合法权益、职权并没有太多了解,也无法在后续业务活动运营中充分发挥自身职权作用,且*会对董事会方面的决策权、监管权也无法进行有效约束。

还有一方面问题在于*无法对公司内部运营情况开展有效外部监管,在公司制企业发展中,内部*会、监事会、董事会、总经理四个主体是相互监管、相互制约、相互作用的关联,如果要推动公司内部业务活动顺利发展,就要求各主体都能够充分发挥其作用、职权。这种相互制约的模式下各利益方、主体都能够朝着统一的利益方向发展,一方面能够保障公司内部业务活动顺利开展,一方面也能够保障各个主体的合法权益。

从理论角度讲,*会在发挥自身监管职权的同时,还可以通过参与证券市场对公司董事会、总经理等进行相应监管。然而由于国内证券市场依旧处于初步发展阶段,各种政策制度、法律法规都不够健全,且能够上市交易的企业数量极少,由此*会要想通过这种方式对董事、总经理等进行监管必然是不可行的。

(三)监管职能无法有效发挥

为了保障公司法人治理制度体系能够规范落实,还需要有与之相匹配的公司法人治理监督管理机制作保障,才能督促各环节各层级人员积极履行相应职权,且经过实践证明完善的监管体系下各环节工作效率、工作质量能够更好地得到保障。各单位、公司、企业中监管职能无法有效发挥具体体现在:

1.在企业推行现代化发展模式下,为了更好地落实公司法人治理制度体系,多数公司内部会设置监事会,由监事会成员全面监管各层级人员职责履行情况,也监管领导层人员日常工作行为,能够极大地避免*或其他职位人员以公谋私、独裁的不良现象出现。然而实际上从各公司、企业内部组织架构层级看,监事会的存在多数和董事会之间是上下级关系,监事会工作开展受限于董事会人员主观意识。

2.从理论角度讲公司监事会有着一定的调查咨询权关于公司法人治理制度方面,监事会人员能够利用咨询权利主动参与询问公司内部一些核心事务,也能够因此对各层级职责履行起到很好的监管作用。但是实际上各公司内部监事会涉及的咨询权利太过广义,对其可咨询范围没有详细规定,以至于实际发挥咨询权时无法把握监管范围,从而影响监管工作质量的提升。

3.公司内部监事会还有着一定的提建议权利,可以对实际监管工作提出合理的改进建议,更好地解决监管工作漏洞,实现科学合理的监管。

这样一来对监管人员的专业技能就提出了更高要求,但是实际上各公司内部监管人员并不具备综合性的才能,多数只是对常规监管方式有所了解,而且可能会因为人员有限,身兼数职,在实际监管工作中可花费精力有限,无法利用自身专业知识技能从全方位的角度思考问题、从全局视角开展监管职责,所以也无法提出更加科学合理的、具有决策性质的可参照意见[2]。

(四)制度奖惩力度弱

公司在实际运营中需要各层级、各岗位人员的积极参与,发挥其个人职能作用,才能保障整体经营目标、战略目标的实现。为此公司一般都会设置相应的奖惩机制来引导各岗位人员日常行为,对于管理者而言,为了使其保持良好工作热情,保持平衡心态,多数公司会设置一套可行的激励制度体系。

随着外部市场环境的变化,各公司内部奖惩机制、激励机制也要随之发生变化,以保障当前激励措施符合实际业务活动操作、符合当前市场运营发展趋势。但是实际上各公司内部并没有时刻关注外部市场局势变动,也没有对内部已有奖惩机制、激励机制进行变更,以至于现阶段使用的奖惩机制多数公司建设初期制定,这样的奖惩方式难免有些落后,也影响高层人员对收入和权责的看法。久而久之容易使高层管理人员出现懈怠心理,甚至对局部工作权利无限扩大,最终都会给公司整体利益带来损失[3]。

三、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改进的有效策略(一)合理保障小*权益

公司可借助累计投票制度、限制表决权制度来维护中小*合法权益。累计投票制度的涵义是:*大会要选择两个或超出两个以上的董事,且每个*手中所持有投票权都与董事会候选人的总数相同,*在实际投票期间,可以把自身拥有的投票权分散给不同的人员,也可以全部集中分给一人,最后可依据得票数大小来确定最终董事会成员。

整个过程中董事会各董事所得到的票数是董事人数和*手中现有票据的乘积。这样的投票制度一方面能够杜绝大*独裁、专权,一方面也为中小*提供了话语权,能够进一步保障公司内部中小*合理建议、合法权益。后者限制表决权制度主要是对*持有股份比例进行了限制性规定,这部分股份,每一股都代表着一股决定权,*超出部分的股份并不能单独代表一股决定权,换言之,大*超出限制性股份规定的部分所代表的决定权比例会有所降低,这样的设置一方面能够限制大*拥有太多决策权,一方面也为中小*提出意见、做决策提供了相对公平公正的机会。

这两种制度体系的健全和落实能够很大程度上保障公司内部中小*的合法权益,也能够保障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更加公平公正、科学合理地发挥其作用,继而促进各公司更加健康有序地发展[4]。

(二)强化*作用发挥

公司日常业务运营、重大事项决策都需要*会成员的参与,*会在公司发展中既是最终决策者,也是最大的权益受益者。换言之公司内部董事会、总经理及其他层级领导做决策的根本目标一致,都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公司*会成员权益。要想充分保障*会成员权益,就要求*会成员积极参与到日常业务运营决策中,尤其是涉及资金体量较大、建设周期较长的项目,需要*会成员积极参与决策,确定正确的、可行的决策方向。这样公司内部组织架构的设计就要保障*会成员控制权、决策权大于董事会成员,真正把*会成员权益放在首位。

(三)充分发挥监管职能

公司内部法人治理制度的落实需要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监管制度体系做保障,推动各层级各环节人员积极履行岗位职责,全面落实法人治理结构工作内容,监管人员也能够规范开展自身监管职责。

为此公司层面可采取的方式有:1.精确划分公司监事会监管职权、监管内容范围边界,并赋予监管人员实质性的权利,避免在监管工作中受到其他层级*员的主观意识干预。可以在公司组织架构设置时加入与董事会层级相同的监管层级,要求监管人员直接听命于*会人员,为*会人员提供相应服务。2.为监管人员设置有边界的、明确的咨询权利,确保监管人员能够清楚自身可咨询事务范围,也便于在咨询相关详情后做出正确监管决策。3.公司内部监管人员所赋予的建议权既是一项权利,也是一项义务,所以相关监管人员在提升自身专业技能的同时既要注意权利的享受、应用,还要注意该项义务的履行,以便后续监管工作高效科学开展[5]。

(四)强化制度奖惩约束引导管控

公司要针对不同层级不同职能人员设置相应完善可行的奖惩机制,对普通员工来讲,奖惩机制的存在能够激发其工作热情、激发其个人潜能,更好地履行岗位职责,也能够因为奖惩机制来约束员工日常行为,避免其出现损害公司权益的行为出现。而随着外部市场环境的变化,公司内部管理层人员的贡献和回报也要有所变化,以保障管理者能够得到应有的奖励部分,对于为公司发展做出特别贡献的人员,其奖励上不封顶,同样严重危害公司利益的管理者也要有所惩罚,总归要设置符合当前市场发展、管理人需求的奖惩机制。

公司在设置不同奖惩机制时要全面考虑被考核者实际需求,常见的奖惩方式有精神层面的、有物质层面的,具体采用何种奖励方式可以询问相关考核群体,但是惩罚方式不用过问,相关领导共同决策即可[6]。

四、总结

总而言之,公司内部法人治理结构不是一成不变的,会依据公司实际发展情况、业务活动流程等的变化有所变更,所以关于法人治理结构制度体系的建设也是长期性的、持久性的工作内容,需要相关人员为其做好长期投入准备。上文中详细分析了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不足,后文也相应提出了合理的改进策略,具体策略有:合理保障小*权益、强化*作用发挥、充分发挥监管职能、强化制度奖惩约束引导管控等。希望各公司内部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制度体系健全,能够促进各公司内部业务活动规范开展,也促进其更科学合理地探索创新发展之路。

参考文献:

[1]金琳.诚通基金:规范公司治理 完善法人治理结构[J].上海国资,2022(03):62-64.

[2]洪飞.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有效策略探讨[J].企业改革与管理,2021(06):24-25.

[3]史冯琪.我国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J].法制与社会,2020(24):44-45.

[4]何利民.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若干思考分析[J].法制博览,2020(23):123-124.

[5]赵洁.如何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制度的思考[J].中国中小企业,2020(05):92-93.

[6]冯乃冠.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制度的完善途径[J].法制博览,2018(14):153

法人治理结构三大模式,法人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及对策(2)

作者简介:

颜律师现任沈阳、西宁、厦门、衢州、鄂州、黄冈、襄阳、荆门、承德、济宁、德州、淄博、锦州、朔州、晋城、临汾、铜陵、宿州、娄底、鹰潭、九江、抚州、南阳、许昌、开封、玉林、梧州、柳州、固原、遂宁、保山、韶关、承德、香港、泰中国际仲裁与调解中心(TCIAC)、中亚国际仲裁法院(CACIA)等30余家境内外仲裁机构的仲裁员。

兼任北京律师法学研究会研究员、呼伦贝尔市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委员,同时担任山东、福建、广西、武汉、杭州、太原、沈阳、襄阳、崇左、梧州、淮南、泉州、乌鲁木齐等省、市、自治区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扬州市公平竞争审查专家、西安仲裁委员会金融仲裁院“金融·仲裁”智库专家、淄博仲裁委员会国际仲裁服务中心专家。

2021年入选湖北省首批知识产权法和金融证券保险法专业律师;2021年荣获当代优秀诗人称号;创作至今在全国各地共发表作品近300万字,其中:《互联网环境中知识产权侵权诉讼的原则》、《互联网金融创新涉及的犯罪行为认定和防范》分别荣获2015年度互联网推荐书单第4位和5位,《运用知识产权战略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荣获2019年度互联网推荐书单第20位,《数字法治与营商环境研究》-2023年荣获全国地方金融法学研究会会长联盟论坛三等奖,《数据知识产权保护浅析》-2023年荣获山西省法学会优秀奖。

代表作《数字经济下知识产权仲裁问题研究》《数字法治与营商环境研究》《数字经济下企业合规研究》《浅析职业球类合同中体育仲裁和商事仲裁衔接》《数字经济下个人信息保护的思考》《试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有效策略》《企业刑事合规的建构策略》《数据知识产权保护浅析》《浅析股票期权激励机制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或关键词的冲突及法律对策》《未注册商标的保护问题分析》《专利侵权判定中的使用环境特征研究》《私募基金激励风险控制》《区块链技术应用及其法律问题研究》等专业论文30余篇在《楚天法治》《法治博览》《警戒线》《法制与经济》《法制与社会》《法制日报》《中国商报》等省级以上报刊杂志发表。著有《颜值选集》、《颜值经济》、《建设工程司法实践研究文选》等专著。

专业领域:知识产权|数字经济|并购*|*清算|刑事辩护与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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