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所有者与经营者的关系
1、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
(1)经营者作为意定代理人,其权力受到董事会委托范围的限制,包括法定限制和意定限制。
(2)公司对经营者是一种有偿委任的雇佣,经营者有义务和责任依法经营好公司事务,董事会有权对经营者的经营业绩进行监督
和评价,并据此对经营者做出(或约定)奖励或激励的决定,并可以予以解聘。
2、*(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者之间的相互制衡关系:
(1)*作为所有者掌握最终的控制权,可以决定董事会的人选,并有推选或不推选直至起诉某位董事的权利,一旦授权董事会负责公司后,*不能随意干预董事会的决策。
(2)董事会作为公司最主要的代表人全权负责公司经营,拥有支配法人财产的权利和任命、指挥经营者的全权,但董事会必须对*负责。
(3)经营者受聘于董事会,作为公司的意定代表人统管企业日常经营事务,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经营者有权决策,他人不能随意干涉,但经营者的管理权限和代理权限不能超过董事会决定的授权范围,经营者经营业绩的优劣也是受到董事会的考核和评判的。
(4)监事会则对董事会和经营者的工作实行全面监督。
第二节*机构
一、*概述
(一)*的含义
*:指持有公司资本的一定份额并享有法定权利的人。
有限责任公司的*:指持有公司资本的一定份额,据此而拥有所有权,对公司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
股份有限公司的*:是指持有公司股份,据此而享有所有权,对公司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
(二)*的分类和构成
(三)*的法律地位
1、*是公司的出资人。
(1)*是公司的出资人,必须履行出资义务。
(2)*作为出资人是公司资本的提供者。
(3)*作为出资人取得*资格,享有*权。
2、*是公司经营的最大受益人和风险承担者。
(1)*是典型的投资者,是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的投资主体;
(2)*既是公司经营的最大受益人,也是公司经营的最大风险承担者。
3、*享有*权。(最根本的法律特征、法律地位的集中体现)
(1)广义:*对公司权利义务的概括。
(2)狭义:对公司享有的权利,即获得财产收益和参与公司管理的权利。
4、*承担有限责任。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以其认购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5、*平等。
所有*均按其所持股份的性质、内容和数额平等地享受权利,承担义务。
(四)*的权利
1、*(大)会的出席权、表决权。
2、临时*(大)会召开的提议权和提案权。
3、董事、监事的选举权、被选举权。
4、公司资料的查阅权。
5、公司股利的分配权。
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的出资比例、股份有限公司按照*的持股比例分配股权。
6、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权。
7、出资、股份的转让权。
8、其他*转让出资的优先购买权。
9、公司新增资本的优先认购权。
10、*诉讼权。
(五)*的义务
1、缴纳出资义务(最重要义务既是法定义务,也是约定义务)
(1)缴纳出资义务的内容。
(2)不履行缴纳出资义务的责任。
(3)不得抽逃出资义务:公司的发起人、*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2、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3、遵守公司章程。(最基本的义务)
4、忠诚义务。
(1)禁止损害公司利益。
(2)考虑其他*利益。
(3)谨慎负责地行使*权利及其影响力。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会(理解)
(一)*会的性质及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