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讯结束后,CID认为帕特森没有说谎,把这份调查报告交给了韩国警方。
与此同时,韩国警方也没闲着,而是在审讯另一名嫌疑人:爱德华。
三.爱德华的供述爱德华虽然不是美军家属,但也是美籍人士,案发后第三天,他在父亲的陪同下来到首尔警局,但他也没有认罪。
爱德华的说法是这样的:
当晚,我们在汉堡店聚众嗑药,帕特森拿出一把匕首显摆,有人笑他:“好看有什么用,关键是用着怎么样。”
帕特森就很不开心,然后叫我去看个东西,我以为他真有什么好东西,就跟他走到洗手间。
进洗手间后,我到洗手池洗了手,因为刚刚吃薯条时,手上沾了点番茄酱,就在这时,帕特森突然拿着匕首对着那个人猛刺,连着捅了好多刀。
我都没有反应过来,受害人就倒在了地上,帕特森见状,扔了刀子就跑,我一看,不对啊,这不坑我吗?所以我也马上跑了。
以上就是爱德华的全部供述。同样的,我画了一个简单的示意图。

听完两个嫌疑人的供述,不知道你对凶手有没有一个大概的猜测,反正韩国警方是很懵逼的。
首先,洗手间就相当于一个小小的密室,凶手不可能是其他人,只能在两人之间。
可现在两人都互相指认对方是凶手,而且各执一词,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
最糟糕的是,现场的证据和线索都几乎被清理了。
此时的韩国警察真是一个头两个大。
可上级催得紧,必须尽快给出一个结果,那么,韩国警方最终认为的凶手是谁呢?
四.警方的看法最终,警方认为凶手应该是帕特森,当然不是抓阄抓出来的,警方给出了3点理由:
首先,帕特森身上有美国黑帮的纹身,而且他的行刺方式非常狠毒,跟美国黑帮的行凶手法很像。

其次,帕特森的脾气非常暴躁,有一定的暴力倾向。
另外,凶器是帕特森持有的,而且他在事后还试图销毁凶器。
以上就是警方给出的理由,看似充分,实则非常含糊,而且没有一个决定性证据。
可想而知,当警方把这份报告交给检方时,检方的表情有多难看。
与此同时,检方也查看了大量资料,最终推断出的凶手,竟然与警方的看法完全相反。
五.检方的看法在检方看来,凶手应该是爱德华,理由如下:
第一,从死者的伤痕来看,匕首是从高往低刺进去的,说明凶手应该比死者要高,已知死者的身高是1米76,帕特森1米73,爱德华1米8,只有爱德华符合这个条件。
第二,受害者没有挣扎反抗的迹象,说明凶手比较壮硕,能够轻易制服受害人,
而爱德华的体重有200多斤,符合这一条件。
第三,凶案发生后,帕特森对死者的伤口记得很清楚,说明他应该是目击者,而爱德华什么都记不起来,符合冲动行凶的行为。
综上所述,检方确定爱德华是*人凶手,帕特森则是提供和销毁凶器的帮凶。

关于检方的3点理由,听着是挺有道理的,但问题是,也没有什么实质性的证据。
令人始料未及的是,法院竟然直接采纳了检方的意见。
六.法院的判决针对“梨泰院*人案”,地方法院最终做出以下判决:
爱德华涉嫌故意*人罪,被判无期徒刑;
帕特森因持有凶器及销毁证据的行为,被判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对于这个结果,帕特森没有异议,爱德华却不肯接受,并且不断上诉至最高法院。
直到1998年4月,距离案发时间已经过去一年,案件竟然迎来了反转。
最高法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爱德华有罪,因为死者赵重弼当时背着书包,如果凶手扯着书包行凶,那么帕特森也可以完全制服他,并且从高往低刺*死者。
因此,最高法院推翻了之前的判决,宣布爱德华无罪并当庭释放。
巧合的是,这一年的8月15日,因为韩国光复节特赦,已经入狱一年多的帕特森,得以提前出狱。
相当于“梨泰院*人案”的两个嫌疑人,最终都没受到什么严格的惩罚。
得知这个消息,赵重弼的家人和朋友都愤怒了!
那可是一条活生生的人命啊,法院的判决却不痛不痒,难道是因为两个嫌疑犯都是美国人吗?
赵重弼的亲友没有放弃,而是不断控诉法院:“必须给死者一个交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