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耳熟能详的“国有企业”一词,在现行法律法规层面没有定义,《公司法》没有界定,《企业国有资产法》也没有界定,法律层面没有界定,行政法规层面也没有界定,国有企业是一个约定俗称的说法,是不是有点出乎意料。
但何为国有企业呢?最有代表性的规定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32号令)》,但其表述为“本办法所称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包括”,依然不是对“国有企业”的定义。参照32号令,国有企业界定标准在于国有资本的含量和控制力,包括三类:
(1)国有全资企业,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全面所有制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全资公司;
(2)国有控股企业,单独或合计拥有产(股)权比例超过50%的企业;
(3)国有实际控制企业,持股未超过50%但实际控制。
因此,可以总结为:
(1)国有企业,包括一级公司(母公司)及各级子公司。
(2)国有企业的组织形式,主要为公司、其次为全民所有制企业。
从32号令规定来看,“企业、公司、产权、股权、实际控制”等关键词不是同一维度的定义,那么问题来了:
(1)股权比例与《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合并报表》之“控制”,是两个概念,“合计持股超过50%但任一国有资本*均没有实际控制权”之企业是国有企业吗?
(2)集体所有制企业,是不是国有企业呢?国有企业全资设立又未经改革剥离的厂办大集体企业,是不是国有企业呢?
(3)国有资本占多数的合伙企业,是不是国有企业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