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前几年社保改由税务局征收,近几年,律所和律师之间的关系多次被摆到了人们面前,再加上有地方司法厅要求律师年检的时候,必须提供在税务局缴纳社保的证明,否则不给年检的一些问题,导致原来一些律师想转所不脱一层皮不可能达到目的,现在好了律所主动让那些没有业务收入,或者收入不多的律师转所,非要留下来的,先将未来一年的社保交到所里。有的已经转所的律师将律所告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律所补缴之前几年的社保。那么问题来了:律师和律所到底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律师相对于律所独立,律师和律所不存在严格的身份附属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
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国家规定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账。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律师事务所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的律师追偿。
一、总的来说:律师相对于律所独立,律师和律所不存在严格的身份附属关系需要清楚的是律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但是律师和律所并不存在传统的劳动法上附属管理关系。动辄几十号律师或者更多的律所往往由很多个小的团队构成,比如主任团队,或者其他合伙人团队。团队人数不定,常规是一个核心律师负责构建社会关系引流案件,这一类一般都是执业年限比较长或者说社会资源比较丰富的律师担任。还有就是两到四个左右的办案律师。这里需要说明的是,这种团队并不稳定,因为案源为王,团队收入不等于个人收入,又由于律师与律师之间的相对独立性,人员流动性比较大。也正是如此,很多的团队核心案源律师并非办案律师,或者说他们不一定熟悉案情。这个是核心,就案情和办案思路来说,至少绝大多数情况,直接联系办案律师比联系案源律师更合适。当然,之所以找案源律师更多时候并非是考虑专业能力,而是其中的社会关系资源。
二、不要想当然的认为案源律师能像公司里的老板一样指挥办案律师了解了律师和律所的关系,就要明白,主办律师是负责直接案件办理的人。当然也不排除部分团队有集中讨论案件的习惯,但是律师这个职业,除非简单的案件,很难有统一的时候。比如不同人的办案风格,文书格式及表述都有非常大的差异。又由于办案律师才是直接联系法官或者公检机构的人,所以实际操作可能案源律师会有一些思路,但是肯定是以办案律师的思路为主,不然没办法操作。这也就导致一个团队人员流动很大。实际上团队案源律师很难像公司里面一样,当然如果是案源律师打理好一切,办案律师只需要走个流程另当别论。
三、不同律师和律所的关系要分清从个人经验来看,大部分当事人其实是不清楚律所和律师之间的关系的。这也导致很多当事人不清楚如何选择合适的律师,比如明明是诉讼案件结果咨询的却是都没进过法院的非诉律师。为了选择合适的律师,作为当事人得先搞清楚律所和律师的关系,然后才能在这个基础上选择合适的律师。
1、律所是劳动关系的用人主体
之前有人认为律师事务所不是劳动合同关系的用人主体,就是因为律所没有在工商局和民政部门进行注册登记;但《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条明确规定: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
因此,律所不用怀疑,是一个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也能在税务局给律师开立社保账户。
2、律所的行政辅助人员与律所是劳动关系
律所不光是有律师、合伙人,还有行政财务人员,比如前台接待人员、办公室人员、财务出纳等人员,这些人员与律所签订《劳动合同》,律所给这些人员发工资,因此这些人员与律所是劳动关系。
3、实习律师、薪金律师如果由律所发工资,应为劳动关系
根据目前司法部关于实习律师的管理规定,考过司法资格的人员,必须在律所实习满一年并经过考核后才可以申领律师执业证。
但在律所中有的实习律师并不是由律所发工资,而是由雇佣实习律师的合伙人或其他律师发工资,这种情况下实习律师与律所不应该是劳动关系,而且现在司法厅也不强求给实习律师缴纳社保。
薪金律师如果是律所发工资,那肯定与律所是劳动关系,律所应该给薪金律师缴纳社保,但如果薪金律师是合伙人雇佣的,按月从合伙人处领取工资,应该认为不是劳动关系。
4、提成律师与律所的关系
根据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现在律所有三种形式,一是合伙制律所,占全国90%以上,一是国资所,一是个人所。
全国律师中,最多的人是提成律师。也就是有收入了,按照律所的制度提取一定比例的收入归提成律师个人所有,比如到账10万,律所规定可以提取75%,那就提走7.5万归提成律师,至于中间的税费如何处理本文不讨论;如果提成律师半年没有一分钱收入,律所也不会给提成律师发一分钱的。
这样的提成律师,应该与律所是劳务关系!而之前也是提成律师自己在银行交社保,一年缴纳一次,当然不交也没人管。
5、合伙人与律所的关系
合伙制律所有一部分律师是合伙人,也就是律师的*或者叫出资人、管理人;这些合伙人律师除了拿一定比例的提成外,还可以在每年年终根据律所的盈利情况进行分红,所以这些合伙人与律所也不能按照劳动关系处理。
所以,如果该律师是提成律师,状告律所补缴社保应该没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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