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法律服务机构中,有律师事务所与法律服务所(法律事务所、司法所),法律服务工作中有律师与法律工作者。在实际生活中,许多人将二者混为一谈。弄清它们的区别,对当事人取得优质高效地法律服务,具有重要意义。
一、两者的产生背景不同。律师事务所早在我国建国初期就在全国建立了,1957年被撤销。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全国各地都逐步恢复了律师制度,原名是法律顾问处,1985年前后改名为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有的地去也称法律事务所或法律服务中心,它是在改革开放的形势下,基层司法行政工作中产生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服务机构。1985年前后,在全国各乡、镇等基层组织中又成立了司法所,法律服务是司法所的一项重要工作。1990年前后,有的司法所与法律服务所分离,有的乡、镇是两个牌子一套人马,有的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成立了中心法律服务所。
二、两者设立的依据不同。律师事务所从恢复设立时就严格依法成立。即以1980年8月26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为法律依据设立,1997年1月1日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设立。法律服务所是依据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规章或批复设立的。所以,两者设立的法律依据不仅不同,而且所依据的法律和规章的效力也是有差别的。
三、两者的业务范围不同。律师事务所律师的业务范围《律师法》规定了七项业务范围,而法律服务所的法律工作者,根据司法部规章的规定,其业务范围只限于向公民和基层单位提供法律帮助,进行法律咨询和非诉讼法律事务的代理。两者在业务范围方面最大的区别是:律师可以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直接到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法律工作者却没有这些权利,再如象金融证券、涉外房地产等高层次法律服务工作也只有律师才能从事。
四、两者的从业资格不同。《律师法》第6条规定:“国家实行律师资格统一考试制度。具有高等院校法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同等专业水平,以及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经律师资格考试合格的,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授予律师资格”,并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经考核合格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才能独立从事律师业务。而法律服务所的法律工作者从业资格既没有严格的学历限制,也没有全国统一考试的难关,只要政治思想品质良好,受到法律专业培训就可以从事此项工作。
五、两者设立的程序和条件不同。律师事务所设立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同时要求最低10万元的注册资金,至少三名专职律师组成,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及其严格的执业规章制度,然后经省、市、自治区司法行政部门批准成立。而法律服务所的设立则简单得多,一般只要经过司法行政部门审查合格,登记备案即可,且对人员的数量、人员的素质以及资金规模等也没有严格的要求。
六、两者的国际地位不同。律师制度是二十世纪初从西方国家引进来的一种民主的司法制度。在英、美、法、德等主要资本主义国家有几百年的历史,律师事务所的数量和规模相当大,律师在国内政治经济生活中的地位相当高。在国际上有律师协会,国与国之间的法律服务工作都是通过各国律师协会进行的。而法律服务所在西方国家没有类似的机构和组织,在国与国之间的法律服务工作中,西方国家只承认律师,而不承认法律工作者所提供的法律服务。
所以,他们的收费标准也不同。法律服务所一般收费较低。